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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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等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有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核销、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第三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规定,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处置要与资产配置、使

2、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处置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第四条资产处置由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校属各单位(部门)作为资产使用部门或责任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资产处置的前期论证,提出处置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第五条各单位(部门)拟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进行处置。第二章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第六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权属转

3、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具体包括:(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闲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S)盘亏、呆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已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见附表);(五)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六)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七条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办理:(一)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发生转移、货币性资产处置和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

4、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其中,土地处置20亩以上的,或房屋处置评估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审批,其他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二)公务用车处置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需向上级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一)涉及土地、房屋时提供以下资料(1)拟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3)资产处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4)同意资产处置的会

5、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6)涉及征收的,需提供征收相关文件、意向协议等材料;(7)其他相关材料。(二)涉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拟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债务人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相关财产清算报告、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等相关法律文书;(3)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4)应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理赔情况等相关材料;(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理赔情况等相关资料;(6)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学校审批

6、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由资产使用或责任单位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提出处置申请填写学院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详见附表2),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一)一次性处置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内或单件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使用单位提交申请后由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二)一次性处置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或单件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6万元以下的,使用单位提交申请后由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审批;(S)一次性处置批量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单件价值在6万元以上(含6万元)10万元以

7、下的,使用单位提交申请后由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分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四)超过以上金额的资产处置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五)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房屋类资产的处置按上述程序审批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结果核销申请单位的校内资产管理系统资产明细,并在行资系统中按程序申报资产下账事宜。第三章有偿转让、出售和置换第十条有偿转让、出售是指变更学校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十一条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十二条资产有偿转让、出售、置换,应当采取拍

8、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第十三条有偿转让、出售和置换资产,须按相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资产有偿转让、出售,应当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重新确认后交易。第十四条学校有偿转让账面单项价值在IOO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第四章报废、报损和核销第十五条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需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十六

9、条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十七条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第十八条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应当提供公安车辆管理或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实物报废处置,应当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旧品回收机构。危化物品、危废物品的回收商,应当具有相应的危化物品、危废物品回收资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应当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第二十条资产处置收益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根据资产处置批文

10、及相关明细清单办理资产(电子)明细账的变更登记,并将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支撑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同时将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明细清单送交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第二十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行为。第五章无偿调拨(划转)和对外捐赠第二十一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S)因隶属关系改变,需上划

11、、下划的资产;(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第二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部门内部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之间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由学校报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二)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学校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由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学校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并报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四条申请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

12、而移交资产的,或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需提供无偿调拨批文;(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五)学校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

13、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第二十六条申请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捐赠的申请文件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对外捐赠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二)价值在IOO万元及以上的实物资产对外捐赠,需提交对外捐赠实物资产的评估报告和分析论证报告。对外捐赠资产分析论证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资金(实物)来源说明、捐赠事项对单位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S)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

14、件(加盖单位公章);(四)捐赠的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五)学校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或相关证明确认,并作为学校财务部门账务调整的依据。第六章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第二十八条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损资产理赔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收益等。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收入主要用于学校的固定资产更新改变和事业发

15、展。第三十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国有资产损失;(三)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益;(五)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单位(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本办法执行;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资产管理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制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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