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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商务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我局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工作。各科室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负责涉及本科室工作职责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第四条各科室应当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委领导同意,以局名义协调市直有关
2、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第五条各科室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我局澄清的,应立即拟订澄清信息,由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发布澄清。不属于我局澄清范围的,及时告知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并移送有关单位。第六条以局名义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须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经市政务公开领导组批准。第七条通过XX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信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必要时,报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批准召开新闻发布会。第八条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局政务
3、公开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相关责任科室积极配合,以局名义按下列方式处理:(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二)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广播、电视传播的,迅速协调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三)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报刊传播的,迅速协调报刊的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手机短信传播的,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第九条局各科室和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责任。第九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XX市商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