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疑难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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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探讨摘要: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或其替代责任人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所应担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言而喻,侵权损害赔偿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还是财产损害赔偿都是法律给予受害人的一种救济手段,其主体范围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客体范围包括受害人因人身、财产损害所遭遇的财产损失。我国现行法律在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承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2、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等。尽管法律在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方面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属性又确定了其调整作用的滞后性,这又确定了法律规范本身又不能完全调整实践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因此,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新状况、新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权作引玉之砖。一、人身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其次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缘由干脆遭遇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担当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

3、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缘由依法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说明就“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仅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详细谁是“赔偿权利人”,谁是“赔偿义务人”并没有列举。笔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就是受害人,包括干脆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两类;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就是责任人,包括干脆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两类。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范围的确定。自不待言,干脆受害人是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干脆承受者,是当然的权利主体,这里不作赘述。间接受害人是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间接承受者。间接受害人包括为干脆受害人负担医疗费、丧葬费等遭遇

4、财产损失的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因干脆受害人致残、致死而遭遇精神损害的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残者丢失劳动实力前及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实践中,对上述第一类间接受害人权利主体的范围简单理解和把握,这里不作阐述。其次类间接受害人事实上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权利主体范围。人身损害不仅会给干脆受害人带来精神苦痛和精神创伤,还会给肯定范围的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带来精神苦痛和精神创伤,从而引起对这些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主体作了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主体范围?笔者认

5、为,应留意以下几点:第一,受害人被致残时,该受害人当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主体,同时,其近亲属因该干脆受害人被致残也遭遇精神苦痛和精神创伤,甚至比干脆受害人遭遇精神苦痛更深,如对幼儿或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人身损害,干脆受害人本人由于智力或其他缘由无法对所遭遇的苦痛进行评价,而其近亲属所遭遇的精神苦痛可能更大,此时,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应当成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共同权利主体。其次,受害人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

6、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而“近亲属”是个法律用语,我国不同法律、法规、司法说明所规定的范围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民事诉讼,其权利主体的近亲属范围应依据民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来确定。第三,被致残、致死受害人的近亲属,未必都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权利主体;不是被致残、致死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成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权利主体。假如有证据证明该近亲属

7、没受到精神苦痛,如分居多年、视为路人甚至仇人的夫或妻;多年不相往来的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非同胞或者非完全同胞的兄弟姐妹等,则不能成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权利主体。相反,与被致残、致死的受害人关系特殊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挚友,未婚妻或者未婚夫,假如有证据证明其因受害人的致残、致死遭遇巨大精神苦痛的,也可以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权利主体。当然,我们对这些间接受害人范围应依客观标准作出严格限定,不得随意扩大。第三类间接受害人事实上是“被扶养人生活费”权利主体范围。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权利主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担当扶养义务

8、的未成年人或者丢失劳动实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J实践中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主体范围?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应当正确理解“被扶养人”中“扶养”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涵。这里的“扶养”是一个概括的法律概念,它是对我国民法中的赡养、扶养、抚养这三个法律概念的概括,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同等关系的亲属间的扶养。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主体范围应包括受害人依法应当担当抚养义务的未成年近亲属和依法应当担当赡养、扶养义务的丢失劳动实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次,“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主体范围应限于与死者或残者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被扶养人,不应包括有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的被扶养人。第三

9、,“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主体范围应以残者丢失劳动实力前及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为限,不包括有扶养期盼权的近亲属,享有扶养期盼权的人并不是残者丢失劳动实力前及死者生前的实际扶养人,因而不属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主体范围。但依据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立法精神及世界立法通例,胎儿应属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主体范围。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确定。如前所述,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就是责任人,包括干脆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两类。干脆责任人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干脆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人,又称侵权行为人。实践中,我们可把侵权行为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人(一人单

10、独实施侵权行为或危急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急行为)。间接责任人是代替侵权行为人担当赔偿责任的人,又称替代责任人。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侵权行为人本人不能或者不应干脆担当赔偿责任时,为了对受害人予以救济,法律规定由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受害人担当赔偿责任,这便产生了替代责任人。我国民法规定的替代责任人范围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致人损害的国家机关;法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致人损害的法人;致害物件的全部人或占有人。实践中,我们应严格把握

11、,不能随意扩大替代责任人的范围。正确理解赔偿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含义,防止错列当事人。实践中,原告的确定比较简单,权利主体即诉讼主体。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为一人的,即列该主体为诉讼中的原告;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为多人的,应将全体权利人列为原告;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为多人而由一人或一部分人起诉的,应追加其他权利主体为原告,但其他主体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除外。就被告的确定,在不涉及责任替代的状况下,列干脆责任人为被告,无可非议。在涉及责任替代的状况下,笔者对通常的某些做法不敢苟同。通常的做法是:对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将该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列为被告,其监护人列为法

12、定代理人,而判决该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法定代理人担当赔偿责任;对雇员、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将该雇员、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与雇主、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被告,判决该雇员、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与雇主、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判决雇主、法人或其他组织担当赔偿责任,雇员、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欠妥:替代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人本人不能或者不应干脆担当赔偿责任。这种状况下,为了给害人以充分救济,法律才规定由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受害人担当赔偿责任,上述做法违反了替代责

13、任理论。正确做法应当是:无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致人损害还是雇员、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都应列替代责任人为被告,由替代责任人向权利人担当赔偿责任。替代责任人担当赔偿责任后,再依法向干脆责任人追偿。二、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关系的理解与运用。侵权贲任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人担当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归责原则是指导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则性规定,是我们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所依据的准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由归责原则所确定的,它是归责原则的详细体现,其目的在于实现归责原则的功能和价值。我国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允责任归责原则,同时,也确定了

14、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人担当侵权责任的条件。过错,是归责原则的前提条件,也是侵权行为人担当侵权责任的最终要件。因此,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首先应考虑过错责任的选择与适用,其次,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再次,是公允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上,对其四个构成条件,应逐一审查,全面考虑,综合确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将交警队认定的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等同,完全依据事故责任来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这种做法亦有不妥之处。实践中,交警队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只要行为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即使该违法行为与交通

15、事故无因果关系,也认定其担当肯定的事故责任。曾经有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甲驾驶农用三轮车正常行驶,乙骑摩托车和甲同向行驶不慎与甲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尾部相撞,甲认为此事故与己无关,便接着驾车前行。事后交警队以甲肇事后逃逸为由认定甲担当事故的全部责任。试想,假如完全按交警队认定的事故责任来确定甲担当全部赔偿责任,明显,对甲来说是不公允的,同时也违反了侵权责任构成理论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对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受害人遭遇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

16、费、必要的养分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须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丢失劳动实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协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接着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遇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恳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予以确定。同时,该说明还列举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养分费;残者的残疾赔偿金、残疾协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接着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这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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