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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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构建市县统筹、上下联动、运作高效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坚守准公共定位,坚持降费让利,降低担保服务门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二、主要内容(一)组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由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

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组织,将财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市财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集团),根据工作实际,由国投指导市担保集团逐步在县(市、区)设立分公司,并新设1家市级担保子公司(以下简称市新设担保子公司),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投)(二)整合优化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一是按照“先整合、后清算”的原则,将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嘉祥县、梁山县等5家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县级担保机构)整合到市担保集团,县级担保机构原股东可以以出资人身份入股市担保集团。冻结县级担保机构人事、财务关系。具体整合方

3、案由国投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二是除上述5个县(市、区)外,鼓励其他县(市、区)按照不低于5000万元的出资规模,对市担保集团增资入股,壮大市担保集团担保实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三)聚焦担保主业。市担保集团作为依法设立、由市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聚焦担保主业,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担保支持力度,不得为政府证券发行、政府平台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市担保集团本身及所属分公司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

4、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要求,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积极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O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市新设担保子公司以服务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要经营目标,积极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O万元一3000万元(含)的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瞪羚等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国投)(四)坚持降费让利。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市担保集团本身及所属分公司要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5、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市新设担保子公司对单户担保金额100O万元一3000万元(含)的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瞪羚等企业的担保费率,原则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国投)(五)深化“银担”合作。“银担”双方要加快推行“二八”分险合作制,提升“银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探索创新批量化业务模式,扩大融资担保服务覆盖面。市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融资担保机构准入和风险分担政策,创新推出符合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

6、产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集中审核、批量准入、降费让利,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六)优化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20机加快推进“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锁定担保代偿上限,降低或取消反担保措施要求,切实实现“见贷即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

7、后管理责任。“银担”任何一方追偿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三、支持政策(七)建立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建立与支小支农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拓展、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探索建立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为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市担保集团增资入股,将县(市、区)股权占比作为分配政府性融资担保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国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八)完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在现有代偿补偿机制基

8、础上,将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瞪羚等企业担保贷款代偿补偿纳入政府风险补偿范围。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省再担保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率划分为小于1%(含)、1%3%(含)、3%5%(含)、5%8%(含)四档,分别按照融资担保代偿额的100%、80%、60%、50%给予补偿。具体代偿补偿办法为:在银行承担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的基础上,按照上述代偿补偿分档办法,对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形成的代偿,扣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补偿后的净代偿额,由市、县政府补偿,补偿资金原则上由市、县政府按照5:5的比例分担;对涉及单项冠军、专精特

9、新、瞪羚等企业,非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在银行承担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的基础上,参照上述代偿补偿分档办法,其净代偿额由市、县政府补偿,其中:对1000万元(含)以下的补偿40%,1000万元一2000万元(含)的补偿30%,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补偿20%,补偿资金原则上由市、县政府按照5:5的比例分担。县级政府对市担保集团出资入股占比,作为核定其风险补偿责任的依据。市担保集团要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核算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对扣除追偿费用后的净追偿资金按照政府风险补偿比例返还专用账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年内预拨

10、、次年结算”的原则,及时划转专用账户。如县级政府风险补偿金未按规定到位、影响融资担保业务开展的,将适当提高其补偿比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九)健全担保费补贴机制。对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其中:市财政按照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额给予不高于K的担保费补贴;县级财政按照业务属地原则给予不高于0.5%的担保费补贴。同时,统筹上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1%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己享受上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其他保费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奖补。(责

11、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Z5sTaJ四、保障措施(十)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市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协同发展理念,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担”合作协议,健全“银担”合作机制,积极运用信用评级和监管评价结果,对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免收保证金、代偿宽限期不少于90天、代偿范围仅限于本金及正常利息、用足国家政策允许的担保放大倍数等政策支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内部支小支农考核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小微和涉农贷款考核权重,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

12、”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十一)加强绩效评价。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评价结果与政策支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担保集团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投)(十二)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服务平台。市担保集团要充分利用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建设试点机遇,结合工作实际,着力打造集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政策信息传导、征信信息应用、风险防控

13、监管等服务于一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服务平台。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服务平台与市金融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等对接,实现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以及司法、市场监管、社保、税务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全面提升融资担保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国投、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等)(十三)提升政府性担保机构管理水平。加强对市担保集团的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风险管控、事后追偿和风险应急管理等制度,制定责权相统一的岗位职责和路径清晰、制衡有效的操作规

14、程,建立完善与风险控制相适应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要重视人才储备,培养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强化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软约束,提升员工素质。指导市担保集团出台尽职免责办法,对依法合规妥善履职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国投)(十四)净化行业生态。对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主业,或异化为投资公司的,要督促其整改或依法注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非持牌机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偿付能力的高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依法及时出清。(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十五

15、)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联合有关部门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跟踪分析。市工信局要定期公布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瞪羚等企业名单,并向市担保集团通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要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供给、加强“银担”合作、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担保集团对接签订“二八”分险协议、落实尽职免责等方面加强督导。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好市场主体登记、变更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主动与市担保集团对接,及时足额拨付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资金,对整合前县级担保机构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等有关规定的,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国有企业等进行整改,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整合工作顺利实施。市担保集团要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以往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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