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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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州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强化监督,完善产权交易,确保农村“三资”保值增值,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等;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

2、资产等;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这里主要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林地(包括荒山、荒坡)、水面(含荒滩)、耕地(包括垦荒地、废弃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和处置收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成员的权益。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双方协商,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培训会计人员,指导镇(街、区)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强化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管,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对资产、资源运行情况进行清产核查。区财政局负责各级财政资金的落实、规范使用的监管;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区审计局

4、、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区纪检监察机关、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第二章监管代理第七条镇(街、区)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由镇(街、区)、纪(工)委、经管站、财政所及民政办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人员培训。镇(街、区)设立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和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站,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对农村集体

5、“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费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服务。第八条镇(街、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所辖村(社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三资”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村(社区)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组织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主要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每年上报年度审计报告;负责审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式;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三资”监管代理

6、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第九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代管村(社区)级资金管理,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社区)级资金收支活动;代理现金收付,按照村(社区)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社区)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不得散失、毁损,分期分年度返还村(社区)级保管;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每月与银行、村(社区)核对代管资金银行存款余额;每季度以村(社区)为单位将村(社区)财务收支和资

7、产、资源明细、资产资源交易处置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居)民监督;协助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站负责制定镇(街、区)、村(社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细则及流程,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镇(街、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第十

8、一条各村(社区)要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提出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杳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并签字,否决不合理开支。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收入管理。收入包括:经营、发包、土地流转、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各项收入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村级财务代理账户,实

9、行票款同行,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等。除有明确规定必须使用相关的法定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或电子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第十三条支出管理。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主要是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村级事务必要支出经费、生产性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及其他支出。1 .村(社区)干部报酬。村(社区)、组干部报酬按规定直达个人账户,村(社区)干部绩效工资由镇(街、区)考核后发放,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2 .办公经费。依据人口规模、集体经济收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据实核定。购买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大宗

10、商品严格实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制度等采购。3 .村级事务必要支出经费。以村(社区)为主实施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方面的资金及村内治安、公共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开支,行政村可以根据实际支出需求调整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与村级事务必要支出之间的额度。4 .生产性支出。项目建设必须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区、很(街、区)和相关部门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村(社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因发展生产需要建设的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主体进行,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办法执行。项目竣工后,按要求进行验收、决算审计,村(社区)按审计结果进行报账。确因工作需要产生村级用工的,用工报

11、酬各地依据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5 .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并按编制预算、审核审批、组织实施和公开公示的流程管理。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一)编制预算。每年12月底前,各村(社区)制定下一年度非生产性支出预算计划,由镇(街、区)“三资”中心核定支出总额和标准,经村党支部提议、村(社区)“两委”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形成非生产性支出预算方案。(二)审核审批。预算方案报镇(街、区)审核、镇(街、区)“三资”中心备案。镇(街、区)应制定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和商务接待费等具体管理办法,实行事前审

12、批,动态监管。(三)组织实施。村级组织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严格按审核后的预算方案实施。(四)公开公示。村级组织应按湖北省村务公开目录规定,对非生产性支出预算方案、实施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初预算、年终决算。按照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执行,循序支出,严禁突击用钱。(二)实行按时报账制。农村集体统一实行报账制,每月报账一次。村集体按规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村级报账员,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报镇(街、区)“三资中心同意,三资中心进行资格审

13、核后备案。(三)实行签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办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镇(街、区)“三资”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镇(街、区)备案。对数量少、金额小不易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明确支出明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后入账列支,但单笔限额控制在500元以下。(四)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个人杂工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

14、”中心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决算审计报告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直达施工单位。第十五条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镇(街、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保证资金运作安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镇(街、区)三资中心印章、支票要分开保管,“三资”中心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不得由一个人兼任。三资中心会计、出纳和村报账员,每月要与开户行对账,核对收支明细、银行存款余额,达到账账、账款相符。所有支出由开户行及时以短信告知三资中心负责人和镇(街、区)分管领导。第十六条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项目建设须量力而行,严禁举债建设。第四章资产管理

15、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一)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

16、的;(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镇(街、区)”三资”中心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存档。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区或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指导和参与下,由区或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工作站)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的由村“两委”决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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