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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的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讲义)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食品快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食品快检信息记录和公布、问题产品处置等方面提出要求,进一步发挥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第一部分:意见的修订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遂行抽查检测。近年来,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应用广泛,已经成为食用农产品进场查验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常用检测技术。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明确提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的使用
2、”要求。为推动食品快检产品市场合理竞争、优胜劣汰,充分发挥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维护消费者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意见。第二部分:意见的内容解读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就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使用提出有关意见,以进一步发挥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意见中明确了食品快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一是开展食品快检要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食品快检单位应具备相应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制定食品快检人员培训I、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二是食品快检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
3、培训I,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要进行检查。对于食品快检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在意见中要求,一方面要真实、客观记录食品快检过程信息。应记录食品快检食品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名称、售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食品快检产品和试剂、检测人员签名等信息。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所在机构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另一方面,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如公布,应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要求,公布样品名
4、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针对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快检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如何处置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
5、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此次意见中还强调要通过开展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稳妥推进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和认证等手段切实提升食品快检产品质量水平。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有关验证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该信息系统中对食品快检结果的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有关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
6、、公正、过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科学、准确。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此外,意见中还提出各地要因地制宜开展“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并及时告知和解读检测结果;检测人员要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第三部分:意见的全文学习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为发挥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食品快
7、检使用提出以下意见:一、食品快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一)开展食品快检要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食品快检单位应具备相应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制定食品快检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见附件1)(二)食品快检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二、真实客观记录和公开食品快检信息(三)真实、客观记录食品
8、快检过程信息。应记录食品快检食品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名称、售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食品快检产品和试剂、检测人员签名等信息。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所在机构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四)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如公布,应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要求,公布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见附件2)三、依法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五)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
9、规范使用食品快检。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六)妥善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切实
10、提升食品快检产品质量水平(七)开展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有关验证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该信息系统中对食品快检结果的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见附件3)(八)稳妥推进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和认证。完善食品快检用仪器设备、试剂等相关标准,鼓励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认证,加强食品快检方法研制。市场监管总局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有关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过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科学、准确。食品快检产品
11、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见附件4)五、因地制宜开展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九)指导食品快检“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并及时告知和解读检测结果;检测人员要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本意见适用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销售食品的市场开办者使用食品快检的行为。销售食品的市场是指销售食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餐饮店等场所。
1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43号)同时废止。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2 .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3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4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操作,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开展食品快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第三条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
13、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第四条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条采样人员应详细记录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时间、采样人员等信息;应对样品编号登记和标注唯一性标识。采样人员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样品信息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第六条食品快检样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变质或混淆,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第七条开展食品快检的环境应保持整齐清洁,
14、检测过程应避免不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第八条样品的取样部位、数量、制备方法和贮存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第九条食品快检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快检方法或快检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果、检测结论等内容。第十条通过食品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第十一条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第十二条食品快检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标准物质、质控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抽查
15、检测,样品检测结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第十四条不合格样品应依法依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第十五条被抽查人对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复检为不合格产品的,组织方应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附件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信息公布,制定本要求。第二条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第三条公布信息主要包括样品名称、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检测结论、销售者(被检测单位或摊位)、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若有)、采样时间、检测时间、检测方式等。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场开办者可在食品销售区域设立快检信息公布专栏,或采取LED、电视屏等形式公布食品快检结果信息。第五条对食品快检提出异议复检后,复检结果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公布。第六条对发现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存在错误的,信息公布单位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进行更正。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参考样式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参考样式序号样品名称销售者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若有)检测项目检测结果1韭菜XX超市XX厂家毒死婢阳性2羊肉XX摊位XX供应商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阴性附件3食品快速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