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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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审慎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要求,我市特选择祁州路街道办事处、药都街道办事处、西佛落镇为试点,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一、参保补贴范围和对象在本市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土地,年满16周岁,由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土地,被征地后完全失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补贴范围。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一)土地被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统一征收。(二)持有征地时被征收土地的有效证明材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不纳入补贴范围:(-)在征地基准日,入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并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二)在征地基准日,入职私营企业,且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三)在征地基准日,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参保缴费并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四)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的。(五)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六)在征地基准日前,户籍已迁出市的(不包括全日制在读学生)。(七)征地基准日前,已迁出本村但仍是

3、户籍的已婚人员,在对方所在地未享受村(居)民待遇,且在本村享有承包土地的,本人可认定为享受补贴人员,其子女不予认定。(八)征地基准日前,户籍未迁出的已婚人员,在对方所在地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九)征地基准日前,被征地农民已死亡的。(十)因丧偶或离婚,本人及其子女、法定抚养子女,户籍已迁回或返村居住,在本村没有以家庭联产方式取得承包土地的。(十一)非法买卖、流转土地造成失地的。二、基准日的确定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补贴年龄的认定,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基准日。出生日期以户籍登记的日期为准。三、参保补贴标准参保补贴标准二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X60%X12%X补贴年限。

4、补贴年限的确定: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由市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四、参保补贴方式根据被征地农民具体情况参保补贴情况如下:(一)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

5、员,参保补贴一次性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计发月数重新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完全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参保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纳入城镇职工(灵活就业)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鼓励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超

6、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四)市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一名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一次性打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待遇。选择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达到职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凭保险费征缴机关出具的缴费凭证和社保机构出具的退休审批表,将参保补贴支付本人。(五)基准日前曾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与机关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选择按照灵活就

7、业人员政策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年限用同等条件应补贴年限减去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精确到月)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已超过应补贴年限的,不再建立个人补贴帐户。(六)已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后来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的,从参保补贴年限当中扣除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年限(精确到月),落实参保补贴;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落实参保补贴,由经办机构填制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帐户注销审批表,注销该人参保补贴账户,账户资金并入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七)已建立参保补贴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期内出国定居的,由本

8、人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附表五),附相关出国定居证明材料(由公安局出具)、身份证及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参保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八)已建立参保补贴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参保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支取人需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附表五),并附支取人与死亡人关系证明、支取人身份证及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死亡证明、继承权公证书等资料。法定继承人为多人的,需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九)已建立参保补贴账户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达到待遇领取资格时正在服刑期内的,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待刑满释放后落实;选择参加城镇职工

9、(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五、待遇计发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将参保补贴一次性打入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按城乡居保政策计算养老金;此试点实施方案出台前已领取待遇的,从试点方案实施次月起,根据参保补贴除以计发月数(试点方案实施时年龄),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此试点实施方案出台后领取待遇的,从征地基准日次月起,根据参保补贴除以计发月数,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计发月数对照表年龄(岁)6061626364656667686970及以上计发月数1391321251171091019384756556被征地农民参加城

10、镇职工(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城镇职工(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金额抵顶安字201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征收耕地补偿的粮食补助款项,多退少补。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由社保中心将补贴发放金额明细传财政及相关乡镇(办),每户所有人员补贴发放金额高于每户粮食补助金额部分,用于抵顶以后年度和可继承年度,用完为止;每户所有人员补贴发放金额低于每户粮食补助金额部分,由所在乡镇(办)按现渠道补足。六、申报程序村委会准确界定参保补贴范围,完全失地的,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采集表(附表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后盖章,

11、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征地基准日等相关信息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对缴纳养老保险情况和是否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进行审核,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反馈给乡镇,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填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村委会根据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审核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被征收土地的土地确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符合条件的登记造册,汇总后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表三),经村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附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被征收土地的土地确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

12、印件(所有复印件需签写“与原件一致”,加盖村委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盖章后,报市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参保类型分别建档,并逐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本实施方案第四条规定落实参保补贴。七、基金筹集和管理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市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征地区片价47%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专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当年

13、征地区片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征地报批前,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存入市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的指定账户。如征地未批准,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原渠道退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市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工作责任及要求(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资金

14、及时足额到位,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由市人社局统筹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二)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市人社局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审核和预存专户的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复核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是否完全失地,

15、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各村委会负责本村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初步审核被征地农民是否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填报被征地农民基础信息并登记造册;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户口本及被征收土地的土地确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确保以上证件真实、准确;负责公示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发改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指导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工作;负责配合人社局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查关,落实社会保障费,负责核实界定纳入养老保险补贴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名单,负责征地组卷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认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公安局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认定工作。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九、附则(一)本试点实施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后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办法)(安政字(2020)42号)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安政字2021)55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或另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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