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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受理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第四条(主体业态及标注事项)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
2、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加以标注:(一)从事食品批发销售的,在食品销售经营者后标注“食品批发”;(二)从事中央厨房经营的,在餐饮服务经营者后标注“中央厨房”;(三)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在餐饮服务经营者后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四)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在食品销售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后标注“自动设备”;(五)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按照自营食堂、承包食堂等不同形式,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后分别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第五条(经营项目及标注事项)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3、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应在相应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一)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标注“含散装熟食销售(二)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的,标注“含冷加工糕点制售”;(三)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中冷荤类食品制售的,标注“冷荤类食品制售”;(四)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
4、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第六条(申请要求)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申请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第七条(现场核查要求)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
5、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注明拒签情况。第八条(许可事杈划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贲指导和管理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高校食堂(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其他高校(含高职)、特大型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以及除高校食堂、特大型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第二章许可审查通用要求第九条(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健全食
6、品安全自杳、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明确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规范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等。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还应建立原料供货商管
7、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人员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场所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
8、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第十二条(布局要求)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十三条(设备设施要求)食品经营者应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十四条(原料采购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和使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器具、餐饮具等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食
9、品添加剂应专柜(位)存放,并专册记录使用信息。第十五条(网店要求)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类别、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贮存场所、人员及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等均应符合本章通用要求。第十六条(中厨和集配检验要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具备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检验的条件。自行检验的,应设置相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应提交与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检验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第三章餐
10、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场所要求)餐饮服务场所应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初加工、切配、烹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清洁工用具存放场所等。餐饮服务场所建筑结构完好,环境整洁,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宜的有害生物防治设施,防止虫害侵入及孽生。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第十八条(流程布局要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并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处理区使用燃煤或木炭等易产灰固体燃料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第十九条(内部结构与材料要求)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
11、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坦防滑、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IOmmo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洗。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光滑、不易积垢。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
12、鼠板等设施,防鼠板垂直高度不低于60cm,门的缝隙应小于6mm。防蝇胶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无毒、无异味、坚固、无裂缝、防毒、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具备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食品烹饪、食品冷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不吸水、耐高温、耐腐蚀。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洁的餐用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能避免灰尘散落,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水蒸汽较多区域的天花板有适当坡度。食品处理区应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
13、应能满足食品制作需要,不应改变食品的感官色泽。第二十条(洗手设施要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洗手设施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洗手设施附近应配备洗手用品和干手设施等。第二十一条(清洗水池、工用具和容器要求)食品处理区内的操作场所应根据制作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及水产品原料应分别设置清洗水池。应分别设置盛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及水产品原料的容器和制作使用的工用具,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二十二条(供水要求)食品制作使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应配备
14、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处理设备或者煮沸设施设备。第二十三条(清洗消毒和保洁要求)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应分别设置餐用具、食品原料、清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配备计量工具,分别设置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应设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专用保洁设施。保洁设施应采用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清洁工用具等存放设施应与食品存放设施、餐具保洁存放设施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二十四条(废弃物管理)食品处理区应设置非手动带盖的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存放容器应与食品容器有明显的区分
15、标识。第二十五条(标识管理)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和制作工具、设备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二十六条(贮存要求)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应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者贮存场所、贮存设施以及冷冻、冷藏设施。按照规定需留样的,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同一库房内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应分设存放区域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库房应设通风、防潮设jO冷冻、冷藏柜(库)应设有可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第二十七条(排烟排汽要求)食品处理区产生油烟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排汽装置。第二十八条
16、(更衣要求)更衣区与食品处理区应处于同一建筑内,应位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附近,更衣设施的数量应满足需要。第二十九条(卫生间要求)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卫生间的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开设置。卫生间出口附近应设置符合条件的洗手设施。第二节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条(专间设置要求)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操作的(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初加工、烹饪等非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活动或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第三十一条(专区设置要求)从事备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