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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品质宜居巴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居)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城市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应开展城市设计,提出分地块指标及城市设计导则。各类专项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标准。第三条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
2、应的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第四条各类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将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机(三)商业、商务金融用地混合性兼容(0901、0902)以及商业用地(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与其他用地性质兼容的,商业商务用地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可不作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四)绿地、广场、
3、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复合使用的,各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依据经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确定。(五)居住用地(07)和商业服务业用地(09)混合性兼容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以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小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90版2 .以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以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0居住用地(07)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乳第八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
4、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无需独立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及位置。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详细规划或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第十条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H501802018),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宜超过3.0,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80m。第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1执行:用地性质总建筑密度非居住高层主体建筑密度总容积率备注多层商业、商务用地50%3.0特指纯商业、商务用地,坡地须符合高度等景观限制高层
5、商业、商务用地50%(宾馆,酒店类40%)20%市级中心W8片区中心W6组团中心W4.5科研类用地W40%20%1.5-3.O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用地30200.5-2.O有特殊需求可个案研究体有用地40%W2.0枇发市场用地W50%1.0-3.O工业用地240%或论证确定,且W60%一美工业1.2-3.0二类工业1.0-3.0且满足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有特殊工艺要求或笳要大型堆场.晒场、停车场的用地按相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内配套设施1.5-2.5农业产业化项目235%20.5仓储用地250%1.0-3.0仓储用地内配套设施1.5-2.5医疗卫生用地新建、迁建医院、卫生防疫站等的容
6、积率不大于3.0,建筑密度结合设计方案合理确定;改扩建医院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结合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物古迹、宗教等用地按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其他用地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垃圾处理厂、道路与交通设施、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按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结合设计方案合理确定。第十二条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执行:分类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学旧城结合方案合理确定小学W0.7初中WO.8高中WO.9新区W25%小学旧城结合方案合理确定新区30%幼托旧城结合方案合理确定结合设计方案合理确定新区35养老院W30%结合设计方案
7、合理确定农贸市场(独立占地)45%0.8-1.6派出所W40%1.0-2.4街道办事处40%1.0-2.4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筑40%2.4社会停车场(库)50%结合方案合理确定第十三条新建居住小区商业与住宅功能宜相对分离,鼓励独立设置集中商业。的地块整地块出让,特殊情况下确需分块出让的,应充分论证,合理分割,保障土地使用效率和市政设施的配套。第十七条旧城改造应以现状区域整体研究,合理确定旧城改造范围和时序,控制好建筑间距,以疏解人口密度、完善配套设施、弥补城市功能为主。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不动产权证(或原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齐全的建筑,在与城市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可按“四个
8、不变”(原用地面积不变、原建筑面积不变、原建筑高度不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变)的原则申请改造。第十八条城市建设用地应符合高效利用、集约节约、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面积小于300Onf的居住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及其他兼容居住性质的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不得单独实施居住、商业商务等经营性项目,可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解危改造等项目,鼓励实施城市绿地、市政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一)因用地狭窄或与城市道路无法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应按照零星用地管理。(二)若周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已配套,同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规划建
9、设适当体量的低层建筑: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 .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 .因城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达到用地面积规定要求的。第十九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二)若相邻地块之间采用建筑拼建(不得与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须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拼接建筑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
10、体设计或通过通遒连接,实现共建共享。(四)配套设施可按统一规划的计容建筑总规模的标准配置。第二十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临规划道路确需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透空栏杆、通透式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道路、管线、大型工程等可采用1:1000或1:2000),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气象、水系、文物、市政设施等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还须标明地块高程及车辆出入口方位。建设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须闭合,其面积单位采用而,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出具规
11、划条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上位规划,把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出具规划条件的依据,确需调整用地范围、道路线形及优化有关指标的,应充分论证,按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出具规划条件。(二)联合现场踏勘,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用地位置及范围,现场核实地形地貌、用地现状、架空线路、地下管线等,并在用地红线图中清晰反映。(三)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对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科学合理的指导性意见。(四)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域,降低供地成本,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五)不破坏生态,尽量不削山,不砍树,不填塘,保持生态本底。(六)不交叉或重叠
12、权属,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七)不浪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统一规划,用好边角地、零星地。第二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划建设人防工程。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库、设备用房及人防工程,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若满足规划条件约定的相关配建要求,可建设地下商业用房等,但其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指标。笫三章建设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采光、通风以及与周边环境关系等要求,并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
13、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一)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m,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不少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6倍,新建区不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倍,且须满足最低防火间距要求。(二)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不大于50m的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在24m建筑间距的基础上,对超过24m部分高度旧城按0.3倍计算、新建区按0.5倍计算。(三)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大于50m的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相邻居住接筑,新建建筑山墙与已建(新建)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的间距按第二十四条执行。新建建筑主采光面与已建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根据山墙面建筑高度推算间距,其间距为:(一)
14、多层与多层相对,旧城不小于6m,新建区不小于9mo(二)多层与高层相对,旧城不小于9m,新建区不小于13m(三)高层与高层相对,旧城不小于13m,新建区不小于15m。第二十六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四条的0.8倍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五条确定。第二十七条相邻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旧城不小于9m,新建区不小于13m。(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计算高度大于24m时,旧城不小于13m,新建区不小于15m。第二十八条建筑高度大于80m的非居住建筑,其间距
15、按不小于80m建筑高度计算,但应满足消防间跑和日照间距。第二十九条相邻两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控制,有条件的地块应加大间距。第三十条其他各类建筑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挡墙、护坡等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在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3mo(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等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以及与住宅楼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三)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m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第三十一条旧城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l2o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一)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8与;旧城改造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