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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优化主板交易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整合了主板和科创板交易相关规则。现将具体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交易规则是上交所的基本业务规则,统括规定了股票等证券的交易相关制度,对上交所组织交易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前期上交所在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在科创板引入了一系列创新交易机制,运行效果良好。为配合
2、全面注册制改革落地实施,上交所借鉴科创板经验,以更加市场化、便利化为导向,优化主板交易制度,修订交易规则。同时,为构造简明友好的规则体系,配合股债分离的总体安排,本次交易规则吸收整合了主板和科创板交易相关规则,并删除了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二、修订思路(一)借鉴科创板先行先试经验,稳步推进主板交易制度改革。交易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交易制度改革是全面注册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保障注册制改革的平稳落地,上交所稳步推进主板交易制度改革,以更加市场化、便利化为导向,以保持合理流动性,提高定价效率,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为基本思路,将科创板部分交易制度复制推广至主板,并对主板交易制度进行优化完善。(
3、二)整合主板和科创板交易相关规则,构造简明友好的规则体系。目前,主板和科创板交易相关规定分布在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若干规则中。主板交易制度改革后,科创板与主板的差异减少。因此,本次修订将科创板交易相关规则纳入交易规则,力求构建更加简明友好的规则体系,便于投资者理解和适用。三、主要修订内容(一)吸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7项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制定科创板专章。本次修订主要吸纳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关于科创板相关基金等涨跌幅比例的通知关于明确科创板股票异常波
4、动认定所涉基准指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优化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二章和第三章等相关规定,同时新设“第六章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对科创板的差异化安排进行集中规定。此外,本次修订还吸纳了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相关规则,并集中体现在第四章第四节“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中。(二)删除债券交易相关规定。上交所已于2022年1月27日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明确债券交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有关规定。为配合股债分离的总体安排,本次修订删除了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基金、权证、存托凭证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的
5、交易,适用交易规则。(三)优化主板交易制度。一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三是优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规定,在复制科创板股票现有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的同时,增加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四是增加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两类市价申报方式,同时允许市价申报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并引入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四)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强化投资者保护。为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次修订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则性规
6、定,该规定在参考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明确参与上交所市场证券交易或者相关业务的投资者应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同时强调会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五)增加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程序化交易活动。为落实证券法关于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监管安排,本次修订增加关于程序化交易的原则性规定,明确程序化交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报告义务,以规范和管理程序化交易者及其程序化交易活动。(六)完善交易公开信息相关规定。一是完善主板新股信息披露安排。主板新股改为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后,上交所披露其首个交易日买入、
7、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二是参照科创板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相关条款,增加了主板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的相关规定。三是优化风险警示板异常波动指标,将风险警示板异常波动的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由15%调整至12%。四是增加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参照主板相关规定,科创板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上交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七)完善证券交易监督,优化异常交易行为相关条款。本次修订将原第六章“交易行为监督”更名为“证券交易监督”,明确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的事项,包括交易行为和证券两个方面。优化完善异常交
8、易行为类型,落实证券法相关规定,增加程序化交易异常、跨市场交易异常的内容。同时,细化证券交易异常情形、完善自律监管措施类型、优化会员客户交易管理相关内容,明确监管预期。(八)对部分条款进行优化调整。一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删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封闭式基金和增发上市的股票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及指数熔断相关规定,补充存托凭证相关规定。二是根据退市新规,删除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相关规定,补充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三是完善低价股涨跌幅限制价格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四是优化指定交易相关表述等。本次修订将同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上证发(2
9、020)1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证发(2019)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0)10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上证发(2019)26号)、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8)63号)、关于科创板相关基金等涨跌幅比例的通知(上证发(2020)61号)、关于明确科创板股票异常波动认定所涉基准指数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7号)、关于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通知(上证发(2016)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指数熔断期间证券复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102号)、关于A股增发不再采用除权报价做法的通知(上证交字(2001)7号)、关于增发股份上市首日行情显示和价格限制的通知(上证交字(2001)5号)、关于优化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通知(上证函(2021)1596号)等规则。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