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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长制村级巡查员巡查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所辖河道“河长制”管理,促进“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切实履职,根据河道管理“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巡查工作由村“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巡查人员由各村河长担任。第三条巡查对象为村管辖范围内实施“河长制”管理的全部河流。第四条巡查方式分定期与不定期巡查两种形式。定期巡查,每月3次,月初和月中和月尾各一次;不定期巡查,根据群众举报或工作需要开展。第五条巡查内容主要查看:一、河道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弃物现象,是否引导群众形成村规民约。二、河道水体保洁情况。河流水体是否发黑、发臭、浑浊,河面是否漂浮垃圾等漂浮物。三、河道违法行
2、为查处情况。是否存在河道内非法采砂、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违法养殖、企业偷排或超标污水排放、河道违法建设等情况。四、“河长制”公示情况,是否在乡村公共场、河道旁设计公示牌等情况。第六条巡查人员要本着“全面、细致、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巡查工作,每次巡查要现场填写河道巡查情况记录,发现问题时,要进行拍照存记录,并要求村委会整改,如无整改或执法权力要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通报的报告(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镇级河长办第七条河长巡河情况作为村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巡查不到位的,给予约谈或通报批评。对因履职不到位或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危害河道生态,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追究村级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