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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优质课程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有计划地重点建设一批课程,推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提高课程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课程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师资队伍水平为支撑,以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为主要任务,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目标,通过优质课程建设,推动学校整体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提高。二、基本原则建设优质课程的目的是通过为学生提供优质教学资源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优质课程要坚持做好几个结合:1、要与专业建设相结合。2、要与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相结合。3、要与师资队伍建设紧密结合。4、要与专业的招生吸引力、就业前景、社会效益等相结合。5、要与实践教学基
2、地建设相结合。三、建设目标学校优质课程建设的目标是培育一批体现天华学院人才培养目标、教学效果好、在教学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有创新的课程。课程在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质量等方面都达到优秀标准,成为具有优质教师队伍、科学的教学内容、先进的教学方法、成效显著的适用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的示范性课程。每专业和学科每年遴选1门重点课程,通过2年的时间完成学校优质课程建设目标。从2012年起,争取每年能有10门课程成为校级精品课程,8-10门课程获得上海市重点课。程项目支持,3-5年内有23门优质课程达到市级精品课程的标准。四、建设内容1、制订科学的建设规划。各专业根据专业的定位与特色,合理规划本专业优质课程
3、建设工作。各申报课程要对照目标要求,制订改革与建设方案。通过优质课程建设,带动整个课程体系改革与建设,从而提高学校整体教学工作水平。2、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质课程一定要由有丰富理论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主讲。主讲教师负责优质课程的设计和开发工作,要通过优质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学团队。鼓励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参加优质课程建设。3、重视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建设是优质课程建设的核心,优质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科学性、先进性:要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应用优秀教改成果,并能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相
4、结合,体现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2)国际化:有开阔的国际视野,紧密追踪学科国际化发展动态,能用国际化的育人理念和教育思想组织教学,使用或部分使用国外教材或讲义,逐步过渡到全英语教学,在培育国际化竞争人才方面大胆尝试,并取得有效成果。4、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方法是教学改革的关键和切入点。优质课程要充分利用我院课程中心和网络教学平台,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要注重课堂教学方式和方法的改革;要引导学生进行研究型和探索型学习,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方式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5、重视教材建设:优质课程主讲教师可以自行编写、制作相关教材,
5、也可以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6、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实践教学是优质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改革(要特别重视配套实践基地建设)。鼓励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和研究型、应用型课程,鼓励学生参与科研活动。五、申报程序1、申报范围申报课程主要为建设基础好、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组织科学,学生受益面广的课程,课程建设与改革至少经过一轮教学实践检验。2、申报条件(1)课程负责人必须为课程主讲教师,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教学效果良好,有较强的课程管理和教学研究能力。(2)课程教学队伍业务素质、教学水平和职
6、业道德水平高,人员稳定、结构合理、有良好的发展态势。主要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原则上要求有课程网站负责人员。3、申报步骤(1)由课程建设小组填写XX学院学院优质课程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经二级学院(部)审核通过后提交科研处。4、申报时间自2012年起,每学年申报立项评审一次。六、评审及管理(1)优质课程由教务处、科研处委托学校学科及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质量管理处评审,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是否立项。每年立项的项目不超过20门。(2)优质课程建设采用项目管理方式,按年度听取汇报、对照指标检查,到期结题验收。学院将根据各课程在各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决定是否续拨经费,对建设任务迟缓,建设效果不明显或出现教学事故的课程,学校将终止经费资助或缓拨,直至撤销立项。(3)优质课程建设结束后学院进行检查验收。凡通过学校优质课程审核(审核标准见附件2),学校将认定为优质课程,做合格结题处理。(4)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对优质课程建设予以资助,每门课程资助额度为1万元,分期划拔,第一期经费5000元,立项后发放;第二期经费5000元,在结题验收后发放。(5)经费使用范围课件建设,试题库建设;购置图书、资料,少量添置、更新教具或仪器(不含设备);经学校批准论证的特色教材建设;调研费;项目验收评审费。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