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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社区矫正案件评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案件评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社区案件评查工作,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XX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社区矫正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调查评估、接收、入矫办理、日常监管、教育帮扶、解矫等全过程档案文书、卷宗装订等内容。第四条社区矫正案件评查遵循公正、公平、标准统一的原则,公正客观评价社区矫正执法行为和档案文书、卷宗装订水平。第五条社区矫正案件评查应成立案件评查小组
2、,抽调相关人员,统一组织开展。第六条社区矫正案件评查每年开展一次。第七条社区矫正案件评查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组织进行。第八条各基层司法所于每年11月对本年度解矫的社区矫正案件开展自查,并在11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局社区矫正科。社区矫正科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司法所社区矫正案件进行抽查评查。第九条社区矫正案件重点评查: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是否存在超期评估;评估结论是否真实有效等;入矫办理是否规范;日常监管(包括信息化核查)是否到位;思想汇报是否规范;请销假记录是否详实;定期体检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异地迁居办理是否规范;解除社区矫正是否规范。第十条社区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百分制,每个案卷设计满分为100分,对照相应的评分标准核定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一条有不合格社区矫正案件的,基层司法所不得参与社区矫正先进集体评比,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得评为社区矫正先进个人。第十二条各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力,未建立整改台账,不能限期整改的司法所,区司法局将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三条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