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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日期】【颁布日期】2004.01.19【时效性】有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20032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
2、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
3、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四川省物价局文件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川价工(2004)43号四川省
4、物价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经委,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一条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接入系统装见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见附表。二、临时用电的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装见容量预交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相同。
5、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标准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四、地方电网供区,由各市、州物价局会同同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和省定收费标准相应安排。附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附件:高可能性供电费用、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表L架空供电线路用户受电电压等级0.38/0.22kvIOkv35kv63kvIlOkv用户交纳费用(元/千伏安、千瓦)27022017011090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交纳费用(元/千伏安、千瓦)
6、220160902.地下电缆供电线路用户受电电压等级0.38/0.22kvIOkv35kv63kvIlOky用户交纳费用(元/千伏安、千瓦)405330255165135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父纳费用(元/干伏安、十瓦)330240135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时接电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川发改物价函(2010)469号省电力公司:2004年4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神,我省出台了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收费标准。近期,部分列入省重点项目的施工企业反映,因高速公路、铁路等重点项目临时用电点多、施工时间较长,交纳临时接电费金额较大,占压资金较多。为了有利于我省交通建设事业加快发展,经请示国家发改委同意,从2010年6月1日起,对列入省重点项目的高速公路、铁路施工临时接电费,按川价工(2004)4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