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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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 验区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投资开放第四章贸易便利第五章金融创新第六章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七章营商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实行更高 水平改革开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 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结合本市实

2、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天津 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 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 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 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 园区,打造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 台,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第五条 本市建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机制,

3、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与本市相 关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滨海新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者 在全市推广试验。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 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行政 管理体制。第八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自贸试 验区整体改革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大事项。第九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 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4、:(一)推动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 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各项改革创新措施;(二)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三)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 成果建议;(四)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五)组织推介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发布自贸试验区重要信息;(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片区的管理责任。第十条 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创新体制机制,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设立承担相应行政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自贸试验区制度 政策研究、

5、产业创新发展等工作。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依 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统一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程序,简化办理流程。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 可权。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与自贸试验区 相适应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处 罚权。第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建立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 处置机制,

6、确保改革试验合理可控。第十五条 海关、海事、边检、金融、税务、邮政等国家有关驻津机构,依 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 革创新工作。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贸 试验区改革创新,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第三章投资开放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 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 大开放,重点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离岸贸易、航空航天、数字经济、人工智 能、生物医药、保税维修、航运物流、跨境电商等业态开展先行先试。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

7、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 心和结算中心。第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依法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 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 主权。第二十一条 鼓励取得国际资质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专业服务人员和机构, 在自贸试验区内依照国

8、家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第二十二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境 外投资合作,对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依法实行备案管理。自贸试验区建立境外投资合作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 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第二十三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创新创业特区,聚集高水平创新创业资 源,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体系,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建立自贸试验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联动机制,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的辐射政策,聚集高端科技要素,探索区域科技合作新模式,建设具有创新示 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第四章贸易便利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

9、服务模式,实施贸 易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拓展符合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的特色业务服务功 能,加快推进“单一窗口”功能覆盖海运和贸易全链条,推动运输和通关便利 化、一体化,推进“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口岸信息互换和 服务共享。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积极培育新型贸易方式,建设新型贸易产业集聚 区,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金融保险、文化旅游、 教育卫生等高端服务领域的贸易便利化,探索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产品贸易监 管模式,推动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开展大宗商品交易、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汽车平行进口等新 型贸易业务。支持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维修和再制

10、造业务试点。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依法合规开展面向全球的保税文化艺术品展示、拍 卖、交易业务。支持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推 动建设人工智能产业研发、制造、检测、应用中心,探索设立人工智能产业领域 社会组织,开展人工智能重大问题研究、标准研制、试点示范、产业推进和国际 合作。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 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自贸试验区支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申请优先审评审批,为区内医疗机 构依法进口临床急需少量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便利化服务。支持企业和具备条

11、件的医疗机构利用自贸试验区医药产品进口便利、生物医 药全球协同研发等政策便利,开展出生缺陷疾病、肿瘤等重大疾病的防治应用。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与国外机构同步开 展重大疾病新药临床试验。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落实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 税收相关政策,在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支持开展保税备货、境内交付模式的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业务。鼓励企业建设 出口产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跨区域合作。第二十九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快递物流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邮 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自贸试

12、验区支持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通过自营、合资、并购和联盟等方 式拓展国际寄递物流网络,增强服务跨境电商能力。第三十条 在自贸试验区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原则,对标国际通行规 则,实施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措施,优化海关监管模式和程序,提高通关效 率,降低通关成本。第三十一条 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 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 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 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等业态发展。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发展,支持将自贸试

13、验区中与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经政策评估后,优先复制到自贸试验区以及 自贸试验区外的本市其他综合保税区。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推动国际船舶登记配 套制度改革。实行以“天津东疆”为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提高船舶登记 效率,落实现有中资“方便旗”船舶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保险、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航运经纪、国际船舶代 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和国际邮轮旅游等国际航运现代服务业。支持保税船用燃料油供应管理模式创新,允许液化天然气作为国际航行船舶 燃料享受保税政策。自贸试验区实施海港空港联动,发展海运集装箱和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 务,支

14、持符合条件的船舶在国内沿海港口与天津港之间开展沿海捎带业务O第三十三条自贸试验区支持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 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实施绿色产品清单制度,鼓励开展 绿色贸易。第三十四条 发展过境集装箱班列运输,建设跨境物流中心,开展高端产品 国际集装箱班列物流服务。鼓励开展海上、陆路、航空货运代理服务及多式联运代理服务、集装箱班列 承包等,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转口贸易发展。第三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发展网络货运等平台经济新业态,鼓励平台企 业依法合规开展模式创新,探索建立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监管模式,构建与平台 经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第三十六

15、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打造数字服务贸 易创新平台,培育发展数据经纪、数据运营、数据质量评估等新业态,推进数字 贸易创新发展。第五章金融创新第三十七条 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内稳步开 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等试点工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 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第三十八条 支持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发挥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实现分账核算管理。按照国家 部署,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利用境内

16、外资源和市场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第三十九条 支持银行探索离岸转手买卖的真实性管理创新,为企业在自贸 试验区开展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第四十条 在自贸试验区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鼓励在人民币跨境 使用方面先行先试:(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人民币 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的领域,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 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向境外 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 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 民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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