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145829 上传时间:2024-04-04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6.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肇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肇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肇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肇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肇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肇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9页
《肇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9页
《肇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9页
《肇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9页
《肇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9页
亲,该文档总共2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肇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肇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2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肇庆市段旄Q用地管理为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以下简称“7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禽畜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

2、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范围。1 .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生产设施用地。2 .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及维修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范围。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养殖生产用地。3 .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

3、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尾水处理、疫病防控、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三)以上范围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四)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1.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和加工、工厂化秸秆处理、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4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5 .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娱乐、康养、会议、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电商等用地;6 .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饲料加工

4、厂、肥料加工厂、农副产品市场;7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场所、住宅等用地;8 .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等用地;9 .其他与农业有关的经营性用地。二、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一)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种植和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按下列比例和面积要求确定: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

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确因实际生产需要,须在以上比例和面积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规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定用地需求并出具书面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用地规模。(二)看护及管理用房用地规模。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单层且不超过15平方米。管理用房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比例和面积限制。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农业种植和养殖需要建设兼有多种功能的管理用房,并采用工程措施或简易可拆装结构保护耕地耕作

6、层。(三)农业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要求。农业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须符合行业标准、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也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比例和面积限制,在用地协议中载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年限为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综合考虑农业投资成本、行业发展动态以及政策实施年限、行业用地健康管理等因素,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年限一般应不超过5年,对于投资成本较高的现代农业项目用地备案年限允许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0年,但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和土地流转合同剩余期限。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续期的,续期年限一般为5年,原则上不超过10

7、年且同样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和土地流转合同剩余期限。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执行原用地备案年限,续期年限则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1 .申请书。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书应包括经营主体、项目名称、项目位置、主要用途等内容;2 .项目范围线。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提供项目范围线,项目范围线应包含设施农业项目范围线、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线等,符合上图入库的要求;3 .农业设施建设计划材料。根据农业项目的实际需要,

8、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拟定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范围、建设内容(设施名称、层数、高度)、各类设施分布平面图、施工计划等。4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5 .用地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若是法人单位,提供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若是自然人,提供经营者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用地主体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须加盖公章或按手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就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农业生产经营要求、相关附属设施是否必要、是否符合农业生产有关技术规范、土地经营权流

9、转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内容与用地主体进行协商反馈。(二)选址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前期核查,重点核查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范围内是否存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项目、垦造水田项目、林业用地、粮食生产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等情况,落实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等要求,告知用地主体设施农业项目周边的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耕地、林业用地、粮食生产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等情况及管理要求,涉及使用林业用地的,须取得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意见或办理相关用林手续,畜禽水产养殖类则需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设施农业项目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由用地主体向乡镇人民

10、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实施。对于“166号文”印发前已在实施建设的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符合“4号文”和“7号文”规定的,可继续按原有规定备案和上图入库。(三)准备材料。1 .基础数据图表。选址核查阶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修改意见的,用地主体须重新提交核定的项目范围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选址核查情况和项目范围线等资料出具项目宗地图、农业设施宗地图、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面积明细表供设施农业用地主体签订设施

11、农业用地协议。2 .土地恢复要求内容。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少于等于15亩,可以提供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或在用地协议详细具体列出土地恢复要求等有关内容;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大于15亩,提供土地复垦方案。3 .协商相关内容。用地协议签订前,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交付标准。支付款项及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协商一致,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备案期限、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要求及期限、土地恢复要求及期限等相关事项进行确定。(四)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用地

12、主体须提供签订的流转合同;涉及土地经营权多次流转的,须提供全流程的流转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用地主体申请设施农业用地,须履行用地主体义务办理备案。(五)办理用地备案。1.用地主体应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协议、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土地恢复费用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出具收件回执,须注明收件日期。4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的备案编号格

13、式按照:肇+县(市、区)简称+镇(街)简称+设农备字+(年份)+顺序号【肇庆高新区编号格式为:肇高新设农备字+1年份)+顺序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或督促纠正,10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备案通过。设施农业用地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六)信息上图入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对符合规定的在广东省设施农

14、业用地协议所附的项目宗地图、农业设施宗地图加盖公章,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备案信息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经核验后不符合规定的备案信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涉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的各级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用地主体作出撤销备案告知,督促其纠正。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并经原备案机关同意撤销、变更的,应及时更改上图入库信息。国有农(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国有农(林)场主管部门、国有农(林)场和设施

15、农业用地主体签订用地协议后,按本办法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国有农(林)场利用本农(林)场发展设施农业的,不需签订用地协议。对于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可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系统录入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自然资源所办理(含宗地图、农业设施宗地图盖章),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监管和指导。(七)设施建成验收。1.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应在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后,按照工期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由用地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施建成验收申请,如项目分期进行建设的,用地主体要明确分期建设的内容并申请用地分期

16、验收。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后2年内必须申请用地验收。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本级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设施建成验收,拍摄能整体准确反映设施内外部建设情况的照片(不少于5张)并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验收时,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范围和用途,对项目进行现场核对,重点验收是否按原计划进行建设、是否落实了耕作层剥离义务、是否按约定预存土地恢复费用等内容。设施建成后,用地面积、位置与之前取得用地阶段填写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省、部系统专门说明。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验收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组织验收。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不予通过验收,撤销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