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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养殖船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切实加强海上安 全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障渔船经营的合法权益 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总则一、在我镇范围内船长未满12米的,从事养殖生产的小 型船舶适用本办法。二、我镇区域内的小型船舶管理工作,本次登记的所有船 舶均需纳入乡镇渔业基层管理体系。三、养殖船舶勘验、登记后由XX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进 行编组、编号。原则上以村为基础进行编组编队。第二条船舶登记一、本办法所称的船舶登记项目是指:(一)所有权登记;(二)所在村登记。二、养殖船舶勘验、登记,按照先村登记备案、后XX镇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勘验的程序进
2、行,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本 次登记备案船舶仅限于XX镇户籍,船人不符、外镇船舶不予 登记。三、养殖船舶上所有股东,应当办理备案登记。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0日内向当 地村委会、XX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一)船舶灭失或失踪满1个月;(二)船舶报废或拆毁。第三条船舶检验一、检验人员由网格员、村干部、XX镇农业农村服务中 心工作人员组成,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二、养殖船舶检验实行登船检验与审查船舶所有人相结合 的方式。实行一年一检验,检验不合格不予登记备案,所编号 码予以作废,不予补缺。三、有下列情况的予以评定不合格:(一)船、人不符的;(二)在检验
3、过程中发现船改变主尺度、吨位、主机功率和 作业方式的;(三)乱涂、改编号号码的。四、参加检验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如实填写船舶状况表,经 村委会盖章后,由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审查确认,并按规定办 理相关检验手续。五、养殖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名号,并满足下列基本 技术要求和最低安全设备配备标准。(一)基本技术要求:1、船体结构可靠,水密性良好;2、有排除舱底水的设施或工具;3、动力机械安装可靠,工作正常。(二)安全设备最低配备标准:1、救生衣每人1件;2、白环照灯1盏或手电筒1只;3、锚泊用的锚或缆绳1副。第四条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一、养殖船舶所有人对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二、所在村居、XX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当履行相应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养殖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职 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县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四、船舶临水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五、养殖船舶进出渔港应当听从各村居和XX镇农业农村 服务中心统一指挥。六、如养殖船舶在出港违规作业(捕捞)而不在养殖作业 时,经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拆解一起;并对养殖船舶的 编号进行注销,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养殖船舶登记。第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