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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管理办法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有效利用校外人才资源,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XXl号)和XXXX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管理办法(试行)(X研字20XX3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即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联合指导,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校外导师为第二导师。本办法适用于作为第二导师的专硕教育中心聘任的研究生校外导师。第二条明确校外导师责权,强化校外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加强校外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
2、,提高校外导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第三条校外导师遴选聘任和管理考核重在对校外导师实践指导能力和实际指导效果的评估,坚持“按需选聘、行业精英、热心教育、务求实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培养的全过程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从严施教,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诚信度、科学道德观和团队合作精神,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第五条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参与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答辩等工作。第六条负责研究生实践能
3、力的培养。原则在本人单位为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参观、考察、调研机会和0.5-1.5年的实习、实践和论文工作的条件,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协助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推荐就业。产学研基地实行共建共享机制。各专业重点联系建立一批合作关系密切、有品牌影响力的实习、参观基地,5个专业共享。第七条参加学院“经管论坛”和相关学员论坛,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做讲座(学术报告),参加专硕教育中心的学术会议、学术活动,积极参与企业导师联谊等其他相关活动。第三章权利第八条可以使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XXXX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称号,对外联络工作、从事学术交流等相关活动。第九条有权根据研究生的实践能力,结合
4、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对研究生的专业实习进行综合评定。在实习实践期间违反所在单位规定者,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第十条对于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不满足要求、未达到相关标准者有权提出推迟预答辩、盲审、答辩等建议。第十一条有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章选聘第十二条校外导师遴选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身体健康,有精力、有意愿为XXXX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具备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所指导的
5、学科领域,了解相关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能够胜任并认真履行企业导师的各项职责。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技术职称满3年)或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4.具备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面试)、培养(授课或讲座,专业实践指导)和指导学位论文(调研、撰写、答辩)的能力和水平。第十三条校外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自动终止或重新聘任。聘任程序如下:1.个人申请。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校外导师资格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或任职证明复印件、所在单位推荐意见(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项目成果、实践工作经验、指导能力)等材料。2 .审核公示
6、。XXXX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审核通过的校外导师名单在XXXX学院主页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院正式发文公布。3 .颁发聘书。学院统一制作、颁发聘书,并将聘请的校外导师申请表和校外导师及其指导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至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学院每年集中举行聘书颁发仪式。第十四条校外导师实行共建共享机制。5个专业打通,统一建立校外导师数据库。研究生校外导师由各专业统一分配安排,并将分配情况反馈给中心,中心统一录入系统,原则上应在本人入学的第二个学期末(6月30日)前完成。其中,MBA学生以自己联系确定校外导师为主,中心安排为辅。第五章管理第十五条专硕教育中心负责校外导师的统一管
7、理,记录校外导师的履职情况,并在聘任期满时组织考核,给出终聘或续聘建议。第十六条校外导师在聘期内履职尽责,成效显著,经考核可以评定为优秀研究生校外导师,学院每年评定“十佳优秀研究生校外导师”,颁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XXXX学院优秀研究生校外导师”荣誉证书。第十七条凡怠于履行校外导师职责,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学生的,学院有权终止其校外导师资格。第十八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有其他违法犯罪情形的,随时予以解聘。第十九条自愿放弃校外导师资格的,由其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终止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XXXXX学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