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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为了规范肿瘤化学药物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医师合理使用抗肿瘤药物的意识,根据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8年版),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此制度。一、分级原则(一)普通使用级:有明确的临床使用适应证、已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部分国家谈判药品的抗肿瘤药物品种。(二)限制使用级:有明确的临床使用适应证、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部分国家谈判药品的抗肿瘤药物品种或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列入的部分特殊抗肿瘤药物。二、抗肿瘤药物处方权限管理每年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肿瘤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和规范化管理知识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授予医师抗肿瘤药
2、物处方权、授予药师抗肿瘤药物调剂权。(一)有处方权限科室:肿瘤科、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风湿免疫科/血液内科、普通外科、泌尿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胸外科、甲状腺乳腺外科、肝胆胰外科。(二)无处方权限科室需使用抗肿瘤药物时,须请肿瘤科有处方权医师会诊并开具抗肿瘤药物。(三)经考核合格的肿瘤科和风湿免疫科/血液内科初级及以上职称医师;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普通外科、泌尿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胸外科、甲状腺乳腺外科、肝胆胰外科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授予普通使用级抗肿瘤药物处方权。副高及以上职称医师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处方权。(四)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的临床应用须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由副高及以上职称医师开具
3、处方,并由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会诊专家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五)特殊情况下越级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须在24小时内进行补办手续,并由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会诊专家组审核。三、处方权、配制权和调配权的获得(一)处方权的获得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2 .在三级甲等医院的化疗专科或卫生厅等相关部门指定的肿瘤化疗培训基地连续工作或进修学习6个月(含6个月)以上;3 .每两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次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肿瘤化疗专业培训或学术活动,取得相关的继续教育I类学分5分以上。(二)配制权的获得1 .具有执业资格;2 .在化疗专科或卫生厅等相关部门指定的肿瘤化疗的培训基地连续从事肿瘤护理工作或进修学习3个月(含3个月)以上;3 .每2年必须参加肿瘤化疗相关的护理培训或学术活动,并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II类学分5分以上。化疗从业科室的护士长或化疗专业组的护理工作负责人除须达到上述继续教育要求外,每2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次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组织举办的肿瘤化疗相关的护理培训或学术活动,并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I类学分5分以上。(三)调剂权的获得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肿瘤化疗药物调剂资格。四、医务科、医院质量控制科及药剂科定期开展抗肿瘤药物专项点评,每季度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汇报点评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并按照合理用药考核管理方案(试行第二版)严格落实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