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醉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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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液样本提取笔录查获时间年月日时分查获地点侦查人员姓名、单位记录人姓名、单位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现住址:对象的血液样本见证人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口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现住址:其他在场人员无事由和目的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简要案情年一月日时分,嫌疑人饮酒后驾驶一部在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血样提取时间年月日时分血样提取地点A样本容器名称编码(黏贴)样本量ml血样试管有效期B样本容器名称编码(黏贴)样本量ml血样试管有效期消毒剂名称不含醇类的聚维酮碘口双氧水(20%)口不含乙醇的碘伏其他:血样提取人员单位通知家属情况被通知人员姓名被通知人员电话口无法通知。原因:血样提取人员(签名)侦查人员

2、(签名)记录人(签名)当事人(签名)见证人(签名)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提取血液样本须知提取人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须知: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人体血液的提取、保存、送检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涉嫌饮酒、醉酒人员的血液采集,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国家管制其他精神、麻醉药品人员的血液采集可参照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事件需要采集血液的亦可参照执行。2血液采集2.1活体血液提取2.1.l活体血液样本提取宜在医疗机构进行,不具备在医疗机构提取血液样本条件的,可以在实地进行提取。2.1.2活体

3、血液样本的提取,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法医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2.1.3提取活体血液样本时,宜使用专用的一次性采血器材,参见附录A。2. 1.4提取血液样本时,皮肤消毒剂宜使用不含醇类的聚维酮碘、0.1%苯扎氯核溶液、0.K米扎漠核溶液、1.0%酣酸氯己定溶液、双氧水(20%)及不含乙醉的碘伏溶液,不应使用含醉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3. 1.5血液样本提取容器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4. 1.6血液样本宜提取上肢外周静脉血液。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管和B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2m1.。提取到具塞干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

4、动,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2.2 尸体血液提取2. 2.1尸体血液样本提取应由法医或其他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3. 2.2提取尸体血液样本时,采血器材应保持洁净;盛装血液样本的容器应洁净干燥,密封性良好。4. 2.3提取尸体血液样本时,取样部位应进行皮肤清洁,避免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5. 2.4血液样本宜提取股静脉血,当股静脉血无法提取或提取量不足时,可采用完整心腔内的血液。需要解剖提取时,采样部位及提取方法参见附录B6. 2.5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管和B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2m1.。提取的血样应

5、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如采血量不能满足检测需求,应由采血人员作出书面说明。2.3 血液样本的保存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18。C之间。检测完毕后,复核样本应放置低温冰箱冷冻保存,冷冻温度应当保持在TOP78之间,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检测样本余样和复核样本经协商一致,可由检测机构或具备样品保存条件的办案单位保存。2.4 血液样本的送检血液样本送检过程应保持低温。附录A(资料性附录)一次性采血部材A.1组成一次性采血器材包括一次性采血针、不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棉球或消毒剂、具唯一性编号的真空抗凝采血管、A/B管标签、血样密封物证袋。A2标志在包装

6、盒上应有产品名称、制造单位名称、生产日期、贮存条件及有效期等信息。A.3包装包装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和运输的要求。A.4贮存一次性采血器材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相对湿度不超过80$的仓库中,贮存时应存放在原包装盒内。附录B(资料性附录)尸体血液采样部位及提取方法8.1 外用血外周血提取方法见图B.1,从腹股沟部切开皮肤,分离出股静脓,洁净注射针沿股脉走向刺入血管,抽吸远心端血液。8.2 心血心血提取方法见图B.2,打开胸腔、剪开心包膜,洁净注射针入右心房或右心室,抽吸血液。图B1外周血提取方法图B2心血提取方法以上内容,我在提取血液样本前已全文阅知。提取人:(签字)年月H时分备注:

7、执法提醒:【文书更替】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7条之规定,醉驾案件提取血液样本,应参照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公通字2012)62号)的式样53之笔录模板进行制作,之前各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40-2018)行业标准式样13之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以及地方施行的血液提取笔录式样均不再适用。本文书系根据笔录模板结合醉驾意见及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需要制作而成,符合平台规范。作为填充式文书,也便于实务中民警打印并在查获现场进行填写,以期为基层减负增效。仅供参考。【页面设置】页边

8、距:上、下1.54,左、右1.9。【适用对象】本文书适用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或者未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的嫌疑人。【见证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优先,无法同录时应有见证人。【提取地点】一是查获现场,二是医疗机构、执法办案中心等具备条件的地点。【提取时限】应在嫌疑人被查获后二小时内提取,即“血样提取时间”与“查获时间”相差不应大于二小时。不能在二小时内提取的,需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并说明原因,并在事后及时提取。【样本量】至少二份样本,每份不少于2nd;因特殊原因提取量不足2ml的,应予注明。【编码黏贴】试管识别编码副码撕下粘贴至笔录中。【封装入袋】试管分别封装入物证袋或

9、者智能生物检材送检箱,一份送检、其余样本备检。【检查器材】醉驾案件血样提取应当使用包括不含醇类消毒剂、具有唯一识别编码且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物证袋等物品的采血器材包。办案民警应当检查相关器材的有效期。【通知家属】如无法通知,应写明“嫌疑人拒不提供联系方式”等无法通知原因。【提取须知】背面提取须知的签署时间应精确至*分。【瑕疵补正】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7条

10、第1款第2项:办理醉驾案件,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二)证明醉酒检测鉴定情况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标定证书、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或者鉴定机构接收检材登记材料、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第8条:对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等程序,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鉴定规则等规定执行。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血液样本提取、封装应当做好标记和编号,由提取人、封装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当及时送往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

11、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送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检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血液样本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通知或者送交委托单位。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第9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一)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三)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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