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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缴费和收费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缴费和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大财务统管力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成人及普高本专科等各类学生。第二条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和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第三条新老生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并妥善保存好财务处开出的收据。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不予注册。第四条因家庭经济贫困,不能一次缴清费用的学生须办理缓缴手续,缓
2、缴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办理缓缴的学生,应先申请并提交还款计划,由所在系审核,经学生处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第五条经批准同意缓缴的学生,须同学生处、财务处签订还款协议,并有本校教职工提供担保。第六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中申请条件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申请缓缴。第七条留级、降级的学生,按所留、降的年级学费标准缴纳。第八条开除学籍,退学、休学学生收费处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及学校现行退学、转学生退学费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收费项目、标准必须按省物价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申报核定后执行,学校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所有费用
3、一律由财务处收取,受财务处委托收取费用,必须使用财务处购置的统一收据,收费后一周内到财务处结算。未经财务处授权,院(系、部)不得自设收费项目自行收取费用,否则,学生有权拒缴,院(系、部)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财务处在收取费用前,利用公示牌、公告栏等形式对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公开,规范合理。第十一条代收代支款项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审批后的项目、标准收取,没有批准或文件规定的代收项目要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第十二条对未办理助学贷款或缓缴手续的欠费生,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欠费的新生,开学报到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不能取得学籍。(二)对欠费老生,新学年报到后超过一周仍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不予注册,不享受奖、贷、补等资助;毕业时仍未缴清的,扣发毕业证、学位证。(三)新学年开学时,请假经批准的学生除外。第十三条未履行还款协议的学生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缓缴资格。第十四条担保人在学生违约逾期不缴时,必须承担责任,集体担保的从包干事业费中扣抵,个人担保的从其工资中扣抵。第十五条学生缴费基本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必须齐抓共管。各系与相关部门应重视加强对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确保缴费工作到位,减少资金流失。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