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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法定处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教育结合原则、保障权利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等。具体如下:1、处罚法定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