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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水电费管理办法L总则1.1 为加强水电费用的管理,强化各单位节约水电的观念和成本核算意识,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根据国家水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水电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1.2 凡通过我公司供水、供电设施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2.管理方式2.1 我公司对水电费实行按单位结算、全额收费的管理方式。以实际施工单位为标准进行收取。2.2 本办法不适用于我公司的行政水电费用及职能部门的水电费用。2.3 工程管理中心是我公司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公司水电的运行、管理、费用统计等工作,并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做好水电规划、水电设施的新建、改造和维修等工作。2.4
2、财务管理中心是我公司水电管理的核算部门,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核算过、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过的水电费金额,对各施工单位进行挂帐处理。2.5 全公司水电表由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原则上所有用电必须过表计量,未经表计量而用电者须主动申报加装电表。凡安装、拆迁,须报工程管理中心批准备案,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否则按违章处理,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2.6 工程管理中心应统筹考虑公司规划新建基建项目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并向公司申请相应的项目经费和水电开支经费。工程管理中心在新建基建项目开工前应参与有关施工图纸会审,竣工后参与验收。基建项目的新建水电设施在验收合格后交工程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管理
3、。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工程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联系施工单位予以解决。2.7 公司内改造维修项目,凡需要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将设计图纸交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后方能施工。2.8 公司内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必须事先到工程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相关水电经费后方可付诸实施。2.91 程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供水供电的安全运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突发性故障,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供电。一般故障必须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修复。2.92 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公司用水用电秩序,节约能源,并监督和协助工程管理中心做好水电管理工作。公司将对
4、水电管理完善、节约效果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检举违章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2.93 工程管理中心每月派专人对各施工单位水电费用进行抄表、统计,且必须于抄表当日向各施工单位发出水电费交款通知书,各施工单位应在接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到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结算。2 .12工程管理中心对不按时结算水电费的单位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3 水电费结算3.1 基建和维修工程耗用的水电,需安装水电表计量,由工程管理中心按其实际耗用的水电量、按当地供电、供水的价格标准收取水电费。确实无法装表计量的,由施工单位与工程管理中心协商处理,建议按工程总造价款的一定比例扣回,其中20万元(含
5、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款的0.2%扣水电费,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款的0.15%扣水电费,未结清水电费的工程项目,工程管理中心将通知财务管理中心不予审结。3 .2各单位的水电费按月结算,每月由工程管理中心将水电费清单送各单位核实后,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收款收据,视同于支付工程款。4.违章与处理4.1 有下列违章之一者,工程管理中心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缴水电费(含滞纳金)夕卜,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施工单位:4.1.1 凡违反公司水电管理规定、浪费资源,并造成不良影响的;4.1.2 凡在公司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一个月者
6、;4. L3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4 .2各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结清水电费时,应承担水电费滞纳金的违约责任。水电费滞纳金从缴费限期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十计算。5 .3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4. 3.1在公司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4 .3.2以其它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
7、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5 .3.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6 .3.4窃用公司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水电费。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由工程管理中心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7 .3.5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8 .附则5.1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5.2本暂行办法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