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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南宁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2024修编)管理部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编单位: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施行日期:2024年5月16日-XX.-A-三刖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建设,组织开展导则的局部修订工作。编制组经过广泛调研,总结各方意见,并对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要求归类分析,参考各地标准和国家规范,编制完成木导则。本导则此次修编工作主要根据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对导则中关于居住小区预留安装条件具体要求进行调整,并结合近年发布实施的各规范要求、行业反馈和技术发展趋势,对导则中相关内容
2、进行补充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第2章:补充汽车库、停车场、有序充(放)电等术语。2 .第3章:根据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调整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3 .第4章:根据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12025年)调整非居住小区充电桩配置要求。4 .第6章:根据现行规范调整配电回路保护相关内容,对居民自用充电设备容量进行规定;增加供电系统负荷计算内容;补充控制系统有序充(放)电表述;补充配电变压器、干线容量的计算参数选择。5 .第5、7、9章:根据现行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相关规范进行调整完善。本导则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华蓝设计(集团)
3、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邮政编码:530028)或编制单位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华东路39号,邮政编码:53001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陈肖梅谭方彤蒋加林刘国成黄庆桑主要审查人员:何创陈森赖家宪韦峰1总则12术语13基本规定24规划选址25充电设施45.1 充电停车位设置45.2 充电设备45.3 设备安装55.4 监控管理系统65.5 接地65.6 计量75.7 标识76电气系统76.1 一般规定
4、76.2 供配电系统76.3 配电线路86.4 电能质量97基础配套设施97.1 建筑107.2 通风及排烟设施117.3 消防灭火设施128调试与验收139既有建筑和小区充电设施建设15本导则用词说明16引用标准名录17条文说明191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充电设施及其基础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在南宁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停车场、汽车库内配套建设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1.3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
5、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2术语2. 1分散充电设施dispersalcharginginfrastructure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和监控管理系统等。本导则内简称“充电设施”。3. 2充电基础设施chargingandsupportinginfrastructure服务于电动汽车充电的基础设施,包括充电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防火单元和疏散口设置、消防报警、疏散应急照明、消防灭火和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场地通信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等。4. 3汽车
6、库garage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含充电设施)或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2.4停车场parkinglot专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含充电设施)或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2.5充电设备ChargingeqUiPment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又称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本导则中,充电设备特指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机。2.6交流充电桩ACchargingspot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宜内置通信单元。2.7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char
7、ger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包括:功率单元、充电控制单元、计量单元、充电接口、通信单元、人机交互等。2.8公用充电设备publicchargingequipment面向社会开放、可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2.9专用充电设备specialchargingequipment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2.10自用充电设备privatechargingequipment专为某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2
8、.11有序充(放)电coordinatedcharging(discharging)通过运用经济或技术措施进行引导和协调,按照一定的策略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放电)。3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适度超前,考虑未来行业技术发展的需求。3.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选址及建设应结合周边交通、电力、给水排水设施、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等因素统筹考虑。3.3 新建民用建筑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不应少于本导则4.1中的规定。除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项目外,充电基础设施应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3.4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按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
9、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并满足以下要求:1应按本导则第7章的要求完成所有汽车充电停车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2采用预留安装条件的建设方式时,应完成下列内容:(1)配电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电表箱及低压主干电缆等供配电设施应安装到位。(2)充电设备的预留安装位置应满足本导则5.3条要求,确保维护检修和操作的空间。(3)由产权分界点至所有停车位的配电线缆布线通道应安装到位,配电线缆可暂不敷设。3.5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4规划选址4.1新建各类民
10、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1的要求。表4.1新建项目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建设指标类别配建充电设施比例(占机动车停车位总数建设交付方案建议非车载充电机配置比例(占非自用充电设施)(注3)同期建设交付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办公、教育建筑10%100%-1030%新建其他公共建筑(注D20%100%-20%70%新建居民住宅小区100%一既有居民住宅小区10%(注2一20%50%既有公共建筑20%50%A级旅游景区10%100%50%70%4A级以上旅游景区20%100%-注1其他公共建筑指大型城市综合体、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医院、宾馆以及交通枢纽(包括高铁站、机场、公交和出租站场、
11、道路客货运站场、港口码头)、驻车换乘(P+R)等建筑。注2既有建筑配建充电设施指标为参考值,应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及建设安装条件统筹考虑。注3m阵载充电设备一般配置于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实际需求确定配置数量。注4混合类用地应根据项目建筑类别按指标分别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注5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4.2 充电停车场地的选址应遵守下列原则:1不应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作业。2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3应满足电源接入的要求。4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涝等公用设施。5应考虑洪涝、台风
12、等灾害影响,不应设在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不宜设在低洼或有可能积水的场所。6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7不宜建设在修车库内。8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9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10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4.3 在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建筑内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处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5充电设施5.1 充电停车位设置5.1.1 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的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和维护,并满足以下
13、要求:1公用充电停车位宜划分区域集中设置,便于管理和维护。2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区域内其他车辆的通行与停放,不应影响人员疏散。3停车场内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在出入便利的区域,不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附近。5.1.2 充电车位应安装防撞设施,并应采取措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5.2 充电设备5.2.1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并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检验试验。充电设备内部元器件应选用经国家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电器和电子设备具有相关的认证标志。5.2.2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电源输入过/欠电压保护、过流保护、直流输出过压/过流保护、直流输出回路绝缘检测、短
14、路保护和内部过温保护等功能。5.2.3交流充电桩应具备交流输入过压/欠压保护、保护接地导体连续性监测、输出过流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漏电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的有关规定。5.2.4充电设备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源接入点的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的有关规定。5.2.5充电设备接入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电源接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5.2.6充电设备在电源接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
15、B/T15543的有关规定。5.2.7充电设备应安装急停装置,并采取防误触措施。5.2.8充电设备应能显示待机、充电、故障状态信息。5. 2.9充电设备的供电接口和充电接口应具有锁止装置,防止充电过程中意外断开。5.3设备安装5.3.1充电设备运行噪声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声的要求。5.3.2 室内安装的充电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室外安装的充电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采用交流充电桩时不应低于IP65。5.3.3 充电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前述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备。2充电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3充电设备不应遮挡行车视线。4安装在室外的充电设备,宜考虑防雨、防尘和遮阳等措施。5.3.4充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充电设备的布置宜靠近供电电源,以缩短供电线路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