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盘)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u盘)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第六章反不正值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一、竞争的含义、特点、作用1、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爱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2、竞争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竞争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二是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三是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这是竞争规律的作用模式,也是竞争规律的根本价值所在。3、竞争的作用市场经济制度是一种竞争经济制度,没有竞争的经济就不是市场经济。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优化配置资源。(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3)爱护消费者。
2、二、竞争法的概述1、概念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竞争法调整对象(1)市场竞争关系。(2)竞争管理关系。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竞争立法,可将其立法模式分为三类:合并式分立式综合式我国的立法模式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反不正值竞争法,其主要内容是针对不正值竞争行为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明显,我国在竞争立法上实行的是分立模式。四、竞争法的立法体系五、竞争法的作用竞争法是国家调整市场结构,规
3、范市场行为,爱护和促进健康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竞争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创设、完善公允竞争的社会条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允竞争制度;其次,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值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三,爱护和激励正值竞争,爱护合法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供应良好的条件;第四,爱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节反不正值竞争法一、反不正值竞争法概述二、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三、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四、对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五、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反不正值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值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反不正值竞争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
4、反不正值竞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广义上的反不正值竞争法则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允竞争、制止不正值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上述狭义上的反不正值竞争法之外,还包括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单行法,以及一系列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涉及反不正值竞争的内容。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第1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激励和爱护公允竞争,制止不正值竞争行为,爱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反不正值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自主地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可以自主地确定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
5、系,自主地支配有关权利、义务,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包括经营者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参与某详细的市场交易活动,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2 .同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在同等的基础上表达各自真实的交易愿望,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 .公允原则公允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应受到公正合理的待遇,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担当义务,另一方只担当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全部经营者遵循着同样的嬉戏规则,在交易手段、交易环境和交易机会的获得方面一律同等。4 .诚恳信用原则诚恳信用原则,既指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合同,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恪守诺言,讲究信
6、用,也指经营者要善意行事,不从事欺诈与胁迫,不利用不正值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不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是指经营者在竞争中要遵循在市场交易中长期形成的,为社会或相关行业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业规范。上述自愿、同等、公允、诚恳信用等原则事实上都是最主要的、公认的、法制化的商业道德。但有限的法律条文不行能囊括全部商业道德的全部内容,因此,确立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原则,对于发挥市场自身的调整功能,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三、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值竞争”一词,一般认为出自1883年的爱护工业产权巴黎
7、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恳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值的竞争行为。在学理上,不正值竞争行为是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正值竞争行为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纳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二)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特征1 .主体的特定性。2 .行为的违法性。3 .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七)不正值有奖销售行为(八)商业诽谤行为(九)串通投标行为(十)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十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四、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假冒或仿冒行
8、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行为(四)侵扰商业隐私的行为(五)倾销行为(六)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一)假冒或仿冒行为1 .假冒或仿冒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假冒或仿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运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致使与他人的商品、服务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特征:(1)该行为的客体是商业标识,包括商品标识和营业标识;(2)该行为详细表现为运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3)该行为产生市场混淆或者淡化他人商业标识的后果。2.假冒或仿冒行为的种类(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冒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近似的名称、
9、包装、装潢。所谓冒用,是指未经许可而运用。(3)擅自运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构成擅自运用他人姓名或姓名的行为的基本要件包括:第一,有意并未经名称或姓名专有权人的许可,擅自运用;其次,被仿冒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信誉、声誉;第三,此类仿冒行为的目的是引人误认、误购。(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记、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1 .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隐私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值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2 .商业贿赂的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
10、也可以是买方。(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有意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3)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隐私给付财物中其他报偿,具有很大的隐藏性。(4)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供应免费度假、旅游、高档宴席、赠送昂贵物品、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5)商业贿赂在后果上侵扰了同业竞争者的公允竞争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3 .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的比较回扣,是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帐外喑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支
11、付回扣的目的在于不正值地获得本不应当获得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折扣即价格折扣,亦称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交易上给对方以肯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实惠。折扣和非法回扣的显著区分在于,折扣要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折扣的给付方和收受方都要照实入账。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供应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酬劳。(三)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行为1、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行为的概念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出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足以产生不
12、良市场效果的行为。2.虚假宣扬的表现形式(1)与实际状况不符的虚假宣扬。(2)引人误会的宣扬,即通过宣扬上的渲染手段导致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状况产生错误联想,从而影响其对商品的选择。虚假宣扬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广告商、广告经营者和以广告之外的其他方式进行欺瞒宣扬的其他经营者。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状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四)侵扰商业隐私的行为1.商业隐私的含义所谓商业隐私,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13、、具有好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商业隐私的特征(1)隐私性,是指作为商业隐私的信息是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悉的,或者说“作为一个整体或者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人获得.”(2)价值性,是指作为商业隐私的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好用性,是指作为商业隐私的信息能够在商业活动中得以应用。(4)保密性,是指信息全部人必需对其拥有的隐私信息实行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隐私性质。一条信息即使是隐私的,但是假如其拥有人没有实行合理的步骤保持其隐私性质,它也不是商业隐私。3.侵扰商业隐私行为的详细情形(1)以盗窃、利
14、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隐私;(2)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以前项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私;(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隐私的要求,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其所驾驭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私;(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隐私的要求,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其所驾驭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私。(5)第三人明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得、运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隐私,视为侵扰商业隐私。(五)倾销行为1 .倾销行为的含义倾销,也称降价排挤行为、掠夺性的价格卑视,是指经营者在肯定范围的市场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阶段性地以低于成本
15、的价格销售商品或供应服务的行为。2 .例外规定(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1、概念所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反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供应一种服务时,要求交易相对人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2、特征(1)违反自愿原则,违反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假如交易相对人自愿接受经营者的搭售或其他附加条件,则属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属于强制交易。(2)违反公允原则,即该行为搭售的商品和附加的条件是不合理的,是显失公允的。(3)该行为具有倚仗经济优势限制竞争的性质,实施该行为的经营者往往占据某些经济或技术优势,形成了肯定的竞争支配力气,并以此限制竞争。(七)不正值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一般是指经营者以供应物品、金钱或者其他条件作为嘉奖手段,推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