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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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X大校字2021J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2、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管,实现其保值增值。第四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即国家统一所有,学校监督管理,使用单位占有、使用。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机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

3、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学校资产、资源的优化整合与共享共用。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审计处、南校区管理办公室、图书馆、网络信息技术中心、科教站园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第七条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三级管理体系。资产占有

4、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依规履行保护和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职责,确保学校资产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八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起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学校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报表等工作;(三)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包括资产购置、履约验收、登记入账、信息变更、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调剂与处置、注销登记、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固定资产账务,资产数据

5、统计、汇总和数据上报工作;(四)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使用维护,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五)负责所属企业、对外投资股权以及资产租赁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外投资的转让、划转、处置事项的报批手续。对所属企业及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实施权益管理和监督考核(六)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和管理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七)负责名誉、校标、校名、校牌、土地等无形资产管理。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各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对归口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学校办公室负责公车资产管理和校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负责馆藏

6、档案、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管理;协助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名誉、校标、校名、校牌等无形资产管理;(二)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教学设施、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调整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教材类著作权、教学成果类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三)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学习用房调整使用和监督管理;(四)科技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植物新品种权、科研类著作权、科研成果类等无形资产管理;(五)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大学生创新创业用房的管理;(六)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处负责学校接收捐赠的各类资产管理,以及社会合作、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七)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管理以及资产购置、处置的账

7、务管理等;(八)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内道路、水电暖气及相关设施,校园绿化植物、奇石、雕塑、公有住房等固定资产以及公房租赁、房改相关事宜的管理;(九)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十)图书馆及相关学院负责图书资料等资产管理;(十一)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信息化建设工程以及互联网域名、IP地址、软件正版化等信息资源管理;(十二)科教站园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温室(大棚)管理O第十条各部门、各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是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每个单位应明确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和专(兼)职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一)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拟

8、订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二)负责本单位各类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维护,做到账、卡、物相符;(三)配合资产管理处进行国有资产的登记、清查、统计汇总和信息上报等工作;(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变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确保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安全完整;(五)各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时,要在办理资产核对与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原岗位。凡调离学校、退休或校内调动的职工,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本单位保存或调剂使用,不得私自交由他人保管,且应在办理完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或调离。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不论以何种形式(包括社会组织、校友捐赠)取得、占

9、有、使用的各种资产,都要准确、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定价值的资产,可以名义价值人民币1元登记入账,并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第十二条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家具入账标准为单件价值200元(含)以上;(二)图书入账标准由图书馆负责制订;(三)校园绿化植物,教学和科研著作权、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

10、实行台账管理;(四)达不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的教学用具、卫生用具、办公用品、设备器材、试剂耗材、种子化肥、实验动植物,由各单位自行制订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购置资产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编报年度预算,组织可行性论证,严格采购程序、合同签订,严格履约验收,并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等,应当组织考察论证,实现资产配置的科学化、精准化。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各财务单位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第十五条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及

11、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第十六条各单位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主动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备,纳入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清理。第十七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或者盘亏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处理。第十八条各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抵押、担保。第十九条各单位对于闲置、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应及时提出调剂使用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进行调剂处置。第二十条各单位对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

12、改建、扩建或拆除的,应履行审批手续,工程完成后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核销。第四章有偿使用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核和校内报批工作,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13、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申请单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O第二十三条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按规定上报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检查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资产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出租、出借。(一)下列资产不得

14、对外租赁:L正常需用的资产;2 .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3 .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4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5 .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6 .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二)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所有租赁业务在校务公开栏或学校网站中公开租赁程序、承租单位、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三)学校下列资产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租赁事项需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L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7 .位于县

15、(市、区)以上政府驻地的独立院落租赁;8 .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9 .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其他租赁事项由学校自行审批。(四)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各单位不得另行制定合同文本,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需要补充相应条款。临时性租赁业务,也要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规定程序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L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10 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或修缮责任;11 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12 违约责任;13 合同期

16、限;14 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约定。(五)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租赁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租赁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第二十六条对外投资收入、资产租赁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坐支、截留、隐瞒、挪用。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注销。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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