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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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形式和范围第四章程序和实施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和其他当事人,可以无偿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实行国

2、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增长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

3、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事项全省通办。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数据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

4、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安排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第十条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

5、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鼓励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或者其他合法组织,依法募集资金,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设立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他合法的法律服务组织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律服务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法

6、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传播法律援助知识,并加强舆论监督。第十三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二)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指导法律援助、法律帮助办理;(四)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五)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六)管理法律援助经费;(七)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八)派驻值班律师;(九)组织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

7、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等。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明力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以及法律知识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事业

8、单位、社会组织、群团组织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一)法律咨询;(二)程序选择建议;(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五)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六)认罪认罚案件中,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在场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

9、必要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有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认罪认罚等案件专门办公区域,为值班律师设立专门会见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律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值班律师人选,建立值班律师名册或者值班律师库。第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职业规范,不得向受援人索要、收取任何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

10、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法律援助人员等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第三章形式和范围第十九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二十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11、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七)请求赔偿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八)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九)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十)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2、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3、,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二十三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未成年人;(二)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14、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其他

1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二十六条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不低于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第四章程序和实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的办公地址、通讯方式和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等信息。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办公场所、服务窗口和本机构网站等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第二十八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国家没有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事项发生地、申请事项处理地或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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