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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2024年4月25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指导和支持经营者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增强反垄断合规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培育公平竞争文化,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促进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者,适用本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者,相关经济活动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适用本指南。第三条基本概念本指南所称反垄断合规,是指经营者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
2、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指南所称反垄断合规风险,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后果的可能性。本指南所称反垄断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经营管理行为及其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处置、合规审查、合规培训、合规承诺、合规奖惩、合规监督等有组织、有计划、全流程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反垄断合规管理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把握可能产生反垄断合规风险的业务领域、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二)坚持务实高效。经营者可以从自
3、身业务规模、商业模式、治理结构等情况出发,制定适宜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大型经营者通常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合规管理制度,中型、小型经营者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与发展阶段和能力相适应的合规管理制度。(三)坚持全面覆盖。反垄断合规管理要覆盖所有业务领域、部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体现在决策机制、内部控制、业务流程等各个方面,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第五条公平竞争文化建设经营者要积极加强公平竞争文化建设,自觉守法、诚信经营,避免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行为。高级管理人员要发挥带头作用,依法依规经营。鼓励经营者将反垄断合规作为企业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并将公平竞争文化传
4、递至利益相关方。第二章合规管理组织第六条总体安排经营者可以建立由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业务及职能部门等共同组成的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其中,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和推进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业务及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日常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审计、法律、内控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反垄断合规监督职责。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规模、业务特点、经营成本等实际情况,在实现有效合规的前提下,精简设置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合规管理机构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一般由合规治理机构、合规管理负责人和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成。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可以专设,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承担相应职责。合规治理机构是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最高
5、机构,负责反垄断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窕决定反垄断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合规管理负责人负责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实施。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负责推动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参考示例1:企业甲是大型企业,在成立之初就设立了法务部,但未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由于同业经营者受到反垄断调查和处罚,企业甲认识到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制定了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成立反垄断合规委员会,设立首席合规官,由法务部作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强化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各自业务领域的反垄断合规责任,并建立了合规培训、内部举报、合规追责等机制。参考示例2:企业乙是小型企业,由于经营业务区域性较强、同
6、业交流较多,主要面临垄断协议合规风险。为此,企业乙决定采取有针对性的合规管理措施,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合规最高负责人,法务专员兼任合规管理员。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全体员工应杜绝垄断行为,并明确相关同业活动与合作均应经过合规管理员事前审查,重大事项须报法定代表人批准。第八条合规治理机构合规治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批准反垄断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目标;(二)建立和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任免和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与职能;(四)指导、监督、评价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实施合规考核和奖惩;(五)研究决定反垄断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批准重大反垄断合规风险事件处置
7、方案;(六)加强公平竞争文化建设;(七)经营者根据自身治理结构和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合规治理机构要求,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统筹推进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二)拟订反垄断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细化反垄断合规管理目标,并做好监督执行;()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汇报合规管理重大风险和重大事项;(四)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五)组织推进反垄断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六)指导经营者分支机构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七)总结反垄断合规管理年度工作情况,并纳入合规管理年度报告;(八)经营者根据自身治理结构和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
8、职责。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在履职上需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鼓励经营者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第十条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更新反垄断合规管理规范,优化合规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合规管理计划,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二)组织开展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评估、提醒和处置;(三)开展反垄断合规审查,接受反垄断合规咨询;(四)监督检查反垄断合规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和举报调查,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和审查,推动制定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六)组织或者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等开展反垄
9、断合规培训;(七)向合规管理负责人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落实情况和重大风险;(八)经营者根据自身治理结构和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职责。经营者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职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第十一条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职责业务及职能部门在反垄断合规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符合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的业务管理机制和流程,组织本部门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规范,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规范、流程和岗位职责;(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反垄断合规风险,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建立合规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初审,及时就潜在反垄断合规风险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提出合规咨询;(四)配合合
10、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风险排查、举报调查、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如实提供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及时报告合规风险事项;(五)配合反垄断调查和审查,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六)定期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和风险情况;(七)其他与反垄断合规管理有关的工作。鼓励经营者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合规管理员,不断提升合规管理专业化水平。第十二条合规队伍建设鼓励经营者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反垄断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配备适当的反垄断合规管理人员,切实提升合规管理能力。第三章合规风险管理第十三条风险识别和评估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经营者
11、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并结合自身规模、商业模式等因素,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强化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经营者可以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评估反垄断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后果等,并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级管理。行业情况和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经营者需要及时对风险识别和评估情况进行更新。特定领域的经营者可以参考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参考示例3:企业甲是一家整车制造厂商,通过授权经销商模式销售汽车,与下游经销商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经过对业务部门各岗位的合规风险识
12、别,企业甲发现市场销售部负责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汽车经销商按照规定标准,在一定的区域从事企业甲相关品牌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存在实施限制转售价格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风险。因此,企业甲决定建立一套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反垄断风险评估制度。针对与下游经销商的业务合作,事前由业务部门评估拟开展业务的反垄断风险级别,再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对相应反垄断风险进行审核,实现评估前置;事中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时刻关注合规风险,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事后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评估合规规范的执行情况,保障合规管理要求落实。第十四条风险提醒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的合规风险差异,定期开展风险测评,对高风险人员加强风险提醒,
13、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高风险人员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部门中知晓竞争性敏感信息、可能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者上下游经营者接触的人员。主要业务部门一般包括负责销售、采购、价格和商务政策制定、并购管理、销售网络管理以及联络行业协会等事项的部门。本条所指竞争性敏感信息,是指商品的成本、价格、折扣、数量、质量、营业额、利润或者利润率以及经营者的研发、投资、生产、营销计划、客户名单、未来经营策略等与市场竞争密切相关的信息,但已公开披露或者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除外。参考示例4:企业甲是某地一家从事砂石生产经营的企业,建立了风险提醒机制。随着砂石竞争加剧和价格下降,当地砂
14、石行业协会多次组织自律会议,要求砂石企业避免低价竞争。根据参会人员反馈的会议情况,企业甲研判可能存在垄断协议行为合规风险,并将风险等级评估为高。为此,企业甲及时将研判结果通过邮件系统推送给总经理、副总经理、销售经理等与竞争对手联系较多的高风险人员,提醒其不得在与其他砂石企业员工会议、沟通等活动中交流销售价格、折扣方案等竞争性敏感信息,有效防范与竞争对手达成垄断协议的合规风险。第十五条垄断协议行为合规风险识别垄断协议行为合规风险,是指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的风险。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避免以下行为:(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
15、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竞争性敏感信息交换可能引发横向垄断协议风险,经营者应当避免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短信、会议、即时通讯软件、数据、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任何明示或者默示形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应当避免以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方式,或者借助有关惩罚性、激励性措施,直接或间接限制交易相对人的转售价格。(
16、三)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经营者应当避免组织同行竞争者、上游供应商、下游经销商等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支持、创造关键性的便利条件以及其他重要帮助。(四)参与行业协会、其他经营者或者相关机构组织的垄断协议。经营者加入行业协会前,要注意评估行业协会章程、活动规则、自律公约等相关材料是否存在反垄断合规风险。经营者参加行业协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者上下游经营者、相关机构发起的会议前及信息交流过程中,要注意审核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确保没有引发反垄断合规风险的不当议题。参会过程中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核对会议纪要,避免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