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24]11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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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东府(2024)1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二C)C)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平安高效运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财建202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

2、金管理暂行方法(建质202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暂行方法。其次条本暂行方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运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同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次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应依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东府2024103号)的有关规定采纳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即

3、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因特别状况需采纳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或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施工项目,必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需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如因特别状况确要对合同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需按程序报批。第六条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缘由、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第七条工程设计

4、变更价款的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1、建设单位应成立特地机构,负责审核工程变更方案,确定详细处理措施,审批概算(或预算)内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项目,审核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并报市主管领导审批。2、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法:(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

5、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变更工程价款:有效合同工期在一年内(含一年)的,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有效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可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建设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书面通知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参考信息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参考周边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信息价以及本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通过市场调

6、杳确定。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不明确的以及计价定额缺项的,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以及制定补充定额。3、工程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更的,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调整方法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三)合同内设计变更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不行分割的一部分,承包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完成施工。第八条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建设单位应对拟中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审核(如建设单位技术力气不足,可托付招标代理或造价询问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看法并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备案,发觉属于严峻不平衡报价的应要求拟中标单位进行适当修正,作为工程变更项目结算计

7、价的依据。如不修正报价的,可认为拟中标单位放弃其中标资格。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时,发觉所适用或参照的清单项目报价属于严峻不平衡报价的应当进行修正,详细修正方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制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确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科学、规范、完整、合理。投标人投标时应依据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对建设单位供应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疑问应在开标10天前或在招标答疑会上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已对工程量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和精确性认可。采纳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特征缺漏或与实际不符、工程量计算误差等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报价中,不予以调整。如存

8、在工程量清单项目重大漏项漏量,各重大漏项漏量参照本暂行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的金额超过原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的,经核实对超过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部分,建设单位只担当50%的补偿。第三章工程签证管理第十条工程签证是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索赔等事务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双方达成一样处理看法的补充协议行为,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索赔等形式。经双方书面确认的签证资料才能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包单位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必需附有工程

9、签证资料。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应事先实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变更方案。涉及规范、标准重大变更以及建设规模调整的工程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建设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管理要求(一)建设单位应制订办理工程签证的内控程序,并将其作为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O(二)依据相互限制原则,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的管理,应设置三个或以上岗位进行限制,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做到执行、审核与审批相分别,确保办理工程签证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形成相互监督。(三)工程签证资料管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基建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有专人管理工程签证等资料档案。签证资料

10、的审核人与保管人应由不同人员担当,签证资料应平安保管。(四)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问责制度,实行责任追究,防止工程管理人员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内容及形式要求(一)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招标范围之内而事实上没有施工或实际工程量削减的工程项目,应办理签证,调减工程价款。(二)工程签证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与建设工程项目不相关的内容或不属于建设单位担当的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签证。在合同协议、其他签证或定额含量中己包含的内容不得重复签证;隐藏工程必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验收签证,不得凭口述或回忆补办签证。(三)对局部拆除重建类工程变更项目,工程签证应记载拆除前工程所完成

11、的阶段状况和当时的状况,并附有拆除前的图纸、照片:若拆除的材料、设备及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中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是给承包单位处理的,工程签证应扣减相应的残值并赐予说明;若可回收的残值估价扣除拆除费用后超过1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采纳公开竞价方式实现残值回收规范化和最大化。(四)由于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状况不相符或设计失误、遗漏、粗糙,引起工程变更须要进行工程签证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需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造成投资增加的,应当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对于工程签证金额超过5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现场核实工作,确保工程签证的真实精确。(五)除了由承包单位代购的材料设备和代付的款项

12、外,建设单位原则上只在签证工程签证报告中签认工程数量,而不干脆签认单价和金额。若为了便于管理和限制,可暂定签证事项的单价或总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再调整。(六)工程签证报告应附工程变更签证单、图纸及说明等相关依据。签证内容应包括变更产生的背景、缘由、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增减工程量、暂定金额等。隐藏工程、拆除工程必需附有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和详细运用部位,而只有增加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工程签证。第四章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第十四条属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按合同金额的10%拨付工程预付款;建设工程货物选购,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

13、,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价的30%。工程预付款必需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工程预付款,应要求承包单位供应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相当预付款金额的担保,担保有效期至工程预付款抵扣完毕为止。第十五条履约保证担保是签订合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条件之一。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承包单位应供应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有效期限至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确定之后7天。假如承包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单位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

14、单位违约,建设单位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帐户。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担保等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第十六条工程进度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支付,即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方法。(二)工程量计量原则1、只对完成的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合格成品进行计量;2、对承包单位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单位缘由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90%进行支付。采纳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

1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采纳单价合同方式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后,不再按进度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第十七条单项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及比例单项变更工程价款是指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单位发出的经建设单位确认的由一项变更缘由引起的设计变更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须要追加(或削减)的工程价款。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应当同时满意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作为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一)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二)变更工程已按要求完成施工,质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量已核实;(三)单项变更工程价

16、款已按规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确认。(四)单项变更工程价款超过25万元的,或单项变更工程价款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但累计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5%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按审定金额80%支付进度款;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负责代建的建设项目,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经该单位审核后可按审定金额50%支付进度款。余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清算。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刚好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于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三个月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应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审,要求加盖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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