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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等工作,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国资监管要求,按照*(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授权,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拟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选聘建议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2、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的人员。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方法及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物色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审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向董事会提名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背景调查、政治审查和德才表现考察,向董事会提出选聘建议;(四)对试用期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五)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续聘或解聘的建议;(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具体研究讨论事项通过*(集团)
3、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予以明确,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三章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担任。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董事的专业特长进行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符合履职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调整。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按程序调整:(一)委员本人申请辞去职务;(二)委员在未请假的前提下,连续两次不参加委
4、员会会议;(三)委员发生严重渎职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情况;(四)半数以上的董事提议撤销其委员职务;(五)委员在董事会任期届满。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届次与董事会届次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长应尽快提名新任人选,董事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领导
5、提名委员会,确保提名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二)提议召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议程;(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会议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四)确保委员会及时就所有事项进行讨论,并且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五)监督、检查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六)签署委员会重要文件;(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其职责。第十二条组织人力部作为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同议题主办部室做好会议议案的组织及
6、相关方案、材料的准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落实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提名委员会秘书机构,与工作机构协调配合,为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牵头负责组织做好会议组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印发、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跟踪督办、会议资料的保管、会议文件的规范管理等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络。第四章工作关系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经董事会授权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意见和建议,并由主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上按预定议程进行解释和说明。若主任委员不能参加董事
7、会,则由其按照相关程序委托其他委员解释和说明。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属于调研论证性质的意见和建议,仅供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作为重要参考,不单独构成议案,董事会不对该意见和建议单独做出决议。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应将需要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了解的本委员会相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结论,通过秘书机构转送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提名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应支持和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规范,其形式及质
8、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定。第五章议事程序第十九条董事会决策事项属于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应由提名委员会先行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意见或建议后再提请董事会审议,其中涉及需经党委前置研究的事项,应在党委前置研究通过后,再由提名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需要。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且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组织召开,定期会议计划应于上年底前确定。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9、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秘书机构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书面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送达全体委员及列席人员。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2名以上(含2名)委员提议时。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收到提议后5日内安排召集临时会议。秘书机构应至少于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将书面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送达全体委员及列席人员。第二十五条为保证会议效果和质量,临时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当且仅当遇到紧急事项,提名委员会委员能够掌握足够信息时,方可
10、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秘书机构拟定的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工作机构提供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资料应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委员做出判断的必要信息和数据。其中,会议议题涉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会议议题内容向其分管领导汇报并充分听取意见。上述资料的提供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委员与相关议题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回避。采取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至秘书机构。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11、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代为发表的意见、授权期限等事项。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发表意见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第三十条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在审议有关事项或提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独立、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并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根据审议事项内容,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等议题涉及人员列席会议,对审议事项进行陈述并接受询问,必要时可请其他董事及专业人士列席会议,同时,公
12、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审议事项内容,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建议。第三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三十三条会议结束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会议主持人应尽快将会议召集和举行情况向未出席的委员通报。第三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结论意见、会议纪要等,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第三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跟踪其职责范围内公司相关事项的变化及其影响,并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予以关注。第三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录音或录像,保存完整音频或视频资料。第三十七条秘书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应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
13、议记录和纪要上载明。在会议纪要形成之前,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送委员会全体委员。第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包括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记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和主持人姓名;(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的委员姓名;(三)会议议程、议题;(四)委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七)会议记录人姓名。第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包括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纪要应当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委员出席情况、议题内容和结论性意见。第四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提名委员会会议材料等均由秘书机构组织归档并妥善保管。第四十一条各职能部室严格按照本议事规则做好提名委员会运行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对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集团公司考核体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规范建设与运作,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等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