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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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县各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第三条下列案件列入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案件、限期履职、作出国家赔偿的案件;(二)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败诉的案件。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确实

2、存在错误的,应当启动自我纠错机制,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五条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具体履行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或组织机构作为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第六条受委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若败诉系受委托单位导致的,受委托单位承担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第七条县司法局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划分做好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案件考评小组,召集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划分做好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研判工作。第八条行政败诉案件中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过错情节、责任大小等因素认定并追究。

3、第九条对行政败诉案件中责任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一)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案件败诉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导致案件败诉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导致案件败诉的;(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六)滥用职权导致案件败诉的;(七)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导致案件败诉的。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4、免予或不予问责:(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损害、影响较小的;(二)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不当行为,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三)因执法依据被修改或执法依据不明确造成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四)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因专业部门认定、第三方鉴定等前置行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五)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行政机关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非因责任人主观原因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情形。第十二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不予问责:(一)危害后果加重系因不可抗力所

5、致的;(二)主动发现行政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第十三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同一责任主体一年内先后出现两次(含)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行政相对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因行政案件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第十四条案件考评小组应当在收到已生效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应诉单位报送的行政案件败诉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对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党纪政务处分的,提请县政府责令责任单位对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认为构成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第十五条受到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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