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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十大刑事案件2015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了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这十大刑事案件的评比,对2024年度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的刑事案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做了一次仔细的梳理,展示了法官在过去的一年中,通过依法审判刑事案件,为促进依法治国、订正冤假错案所做出的不懈努力。中国人民高校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北京师范高校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等对十大案件作了精彩点评,对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和重大影响予以深刻诠释。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有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点评:中国人民高校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人民法院在这一案件中表现出来的直面错案、敢于订正的行为值得确定。从现有公开资料来看,内蒙古高院认定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正确的。本案中,“真凶”赵志红出现并指认、供述当年犯下罪行,一连串的证据材料被挖掘出来,而呼格吉勒图当年有罪供述的所谓“铁证”不攻自破。随着内蒙古政法系统追责程序的深化进行,当年如何造成这一冤案的缘由也就更加明晰。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深化人心,在刑事司法领域,为了防止类似本案的错案再次发生,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司法理念的改变。既要有勇于直面
3、错误、订正错案的决心,同时又要坚持打击犯罪及保障人权并重,确保侦查、起诉案件之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2)努力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解除不当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干扰;(3)将建立健全成熟、完善的错案防止、订正、责任追究机制摆上改革日程,同时,还须要健全国家赔偿制度,多重机制共同保障案件得到妥当处理。2、昆明“301”严峻暴恐案2014年9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01”昆明火车站严峻暴恐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有意杀人罪,判处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3名被告人死刑,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参与恐怖组织罪、有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点评:北京师
4、范高校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赵秉志暴力恐怖活动无论以何种名义出现,其肆意践踏生灵、侵扰无辜者的生命的行为不仅有违道德,更触犯了法律,必需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必需强调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恐怖活动犯罪。“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件带给我们的伤痛并未远去,如何从根本上防范暴恐案件值得我们反思,希望以相关案件为契机,促进我国反恐法治的进一步完善。信任随着统一的反恐怖法、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反恐法治事业必将会有长足的发展和进步。3、招远涉邪教有意杀人案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涉邪教有意杀人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张帆
5、、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点评:中国政法高校教授洪道德招远有意杀人案之所以举国轰动引起民众社会高度关注,是因为凶手的杀人恶念来自于“全能教”的教义和组织的发展。受邪教教义的蛊惑,邪教徒的犯罪具有疯狂性,表面上看及精神病人的危害性行为具有相像之处,而事实上是有本质区分的。绝不应当把邪教徒的疯狂行为视为精神病人无意识、无法限制自己行为的人,而不以犯罪论,不予惩罚。相反,对于严峻危害社会公共平安和公民人身财产平安的邪教徒的犯罪,应发觉一起肃穆处理一起,以确保国家平安和社会公共平安,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安家立业,过上华蜜安康
6、的生活。4、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点评:中国人民高校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这是继刘志军之后又一个铁道部落马的高官,也是我国在反腐工作上的又一大成果,同时,本案也再次对我国当前的反腐机制敲响了警钟,引发对预防腐败机制的反思。张曙光的涉案时间跨度从2000年至2024年,期间多次受贿,问题在于,我党始终在着手构建反腐败的机制,并且始终在加强反腐败的力度,为什么在这11年中张曙光的受贿行为没有得到查处呢?主要缘由还在
7、于我国的反腐机制整体存在着“软化”的问题,当前的反腐机制较为零散,而没有形成健全的反腐制度体系。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将来反腐败工作的重心是要试图构建科学、健全的反腐败机制,将腐败犯罪的预防和腐败犯罪的惩治体系化,使得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走向制度化、法治化,防止下一个“张曙光案”的出现。5、福建终审宣判念斌无罪案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公开宣判念斌投毒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念斌犯投放危急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依法作出念斌无罪的终审判决;念斌不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点评:中国政法高校教授顾永忠“念斌投毒案”应当是2024年刑事案件
8、中受到社会关注度之高、之久仅次于“呼格案”的一个案件。社会关注“念斌投毒案”,不仅是因为该案戏剧化的诉讼过程和结果,而是透过该案,人们在思索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出了什么问题,同时也感到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有希望的!“念斌投毒案”的曲折反复和柳暗花明,使我们由衷地对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大加确定:一是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重大举措。二是2024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大修改。它强化了庭审功能,要求重要的证人、鉴定人都要出庭作证,还增加了“有特地学问的人”可以出庭对鉴定看法进行质证的规定。三是司法机关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辩护看法的重视以及该案律师们无私、无畏、专业、敬业的奉献精神!
9、6、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案2014年8月8日,我国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彼特威廉汉弗莱、虞英曾因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及驱除出境、有期徒刑2年并惩罚金人民币15万元。点评:民主及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从本案的发生及审理,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共识: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平安及否,绝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事关公民平安、法律尊严、社会稳定的大事。同时,我们又看到了当下社会的两个冲突及纠结:一是个人信息爱护及泄露之间的如何偏重?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看到,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0、,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甚至可以说是作为一种人权,个人信息的爱护乃至防止商业和公权机关的滥用已经刻不待时。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及个人信息爱护的如何平衡?公民个人信息的爱护其实更加重要。其中最为至关重要的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础配套设施”的个人信息爱护法,有必要尽快从幕后走向台前。对于政府信息来说,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那么,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来说,保密恒久是原则,公开则只是例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案的审理颇具标记意义。7、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4年7月14日至19日,湖北高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二上诉案。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
11、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刘汉、刘维上诉案,认定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意杀人罪等罪,罪行极其严峻,数罪并罚,对刘汉、刘维确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点评:北京师范高校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赵秉志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安家立业都须要有力的法治保障,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包括黑社会性质犯罪等在内的严峻刑事犯罪影响我国社会发展及人民平安,必需依法予以有力有效的惩治。广受关注的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有意杀人等罪案在一审、二审的过程中,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相关规定为准绳,以充分、确凿的证据认定
12、犯罪,并综合各种情节裁量刑罚,定罪量刑严格贯彻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共同犯罪的罪责规范;并通过异地审判、分案审理、公开审理、辩护权保障等措施,体现了公正审判,彰显了我国司法的文明进步。该案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严惩涉黑有组织犯罪和严峻暴力犯罪的政策精神,是依法推动社会公允正义的典型法治事务,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8、“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2014年4月17日,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确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点评:民
13、主及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秦火火案”是2024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其典型意义就在于在面对诸如“723”甬温线动车事故等公共事务时,网民可以对善后处理进行质疑,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但是,“秦火火”为了利用热点事务进行自我炒作,以虚拟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明显,他以谎言将公众从质疑的边界绑架到了造谣的禁区。我们知道,到了造谣的禁区,谁都无法避开被处以“点球”的惩罚了。可见,
14、从怀疑到质疑,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正确表达;但从质疑到造谣,却并非一步之遥。9、浙江温岭杀医案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治疗效果不满足,闯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持刀行凶,致一死一重伤。2014年4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温岭杀医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恩青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点评:中国政法高校教授顾永忠在2024年的刑事案件中,“浙江温岭杀医案”无疑是一起令人心情最为沉重的案件。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危害后果不限于已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极其严峻的干脆后果,而且还造成极其严峻的间接后果:它给成千上万的医生、护士及其家庭造成严峻的心理
15、恐惊。在此情形下,医生、护士们又怎能集中精力治病救人?反过来,这势必又殃及无辜的病人、家属,也就是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这样看待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就不难理解这是一起“罪行极其严峻”的犯罪,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当属罪有应得。但是,刑法及其刑罚不是万能的,甚至可以说是有限的。只有我们的国家、社会以及我们每个人真正能够敬重他人、敬重病人、敬重生命,构建起新的医患关系和人际关系,才能避开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10、贺江水污染系列案首案2014年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事务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支队长黄强有期徒刑6年
16、,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对其退出的2.4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点评:中国政法高校教授洪道德本案实例告知我们,人为造成水资源大面积污染的缘由不外乎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生产经营厂家将有毒废水不做任何处理,干脆排入江河湖泊;另一方面,对水资源监管负有职责的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为贪污受贿、地方爱护或者玩忽职守而没有正确有效履行职责。我国刑法规定“破坏环境资源爱护罪”,对严峻破坏环境的危害行为予以严惩;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刑法也有相关规定。这就从排污主体和政府监管两方面惩治环境污染行为。本案中,黄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峻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理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