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备考精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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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说明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歼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担当义务的当事人。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宝。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

2、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需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确定,而且要求这种确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允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担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

3、政管理活动的权能。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需担当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需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歼灭而在相应变更。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依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赐予一人担当者,称为首长负责制。17、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赐予委员会集体担当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18、层次制

4、,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囤大体相同。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23、行政托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托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

5、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2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2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特地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遵守法律行为所进行的监督。26、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7、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详细影响。28、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9、行政执

6、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30、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需依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需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32、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须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Il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3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4、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5、行

7、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36、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觉其违法或不当,由权限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37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38、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支配的说明、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状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支配的说明、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状况,公

8、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40、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4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依次。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实力的详细行政行为。43、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44、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行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

9、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45、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肯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当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实行的强制性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总称。4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实行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详细行政行为。47、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5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48、干脆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干脆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10、49、即时强制:是指因状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50、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托付的组织和个人。51、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5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样而确立、变更或歼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53、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意公益的须要而行使肯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行抗力,在不变更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

11、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54、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55、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依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帮助,有效地实现肯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管理行为。56、行政惩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赐予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美57、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指责和警戒。58、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

12、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59、行为罚,又称实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实力的制裁形式。60、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赐予的剥夺财产权的惩罚形式。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依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6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确定、吩咐的状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特地活动。6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

13、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特地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64、审计监督:它是依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状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6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6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担当

14、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6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6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70、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71、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7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7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

15、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74、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5、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准则。76、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需经过复议的状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确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确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77、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变更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力。78、

16、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托付组织和人员担当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79、危急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扰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担当赔偿责任。80、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赔偿恳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行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假如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恳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8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扰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赐予赔偿的法律制度。82、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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