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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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工作。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和朝阳区、海淀区、顺义区、昌平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119.68平方公里区域内,外商投资

3、设立的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工作。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检测机构的资历及信誉应符合资质标准的规定。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且有开展检测业务的业绩。质量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第五条检测机构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数量、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应符合资质标准规定,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

4、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同一技术人员(含同一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申报中不超过2个;检测报告批准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作的经历。第六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专项资质时,应具备该专项资质全部必备参数检测能力,可选参数检测能力可自行选择。第七条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项目能力相匹配,仪器设备的功能、量程、精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第八条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检测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质量检测场所涉

5、及多个场所的,每个场所应至少具备一个专项类别全部必备参数检测能力,大型特殊设备、燃烧性能检测设备等可单独设置质量检测场所。第九条检测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配备与检测能力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过程视频影像、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管理功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第十一条检测机构涉及多个检测工作场所开展检测业务的,每个场所的人员、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第三章申请与许可第

6、十二条检测机构资质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检测机构通过本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进行申请,网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2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3 .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4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5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二)资质许可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作出决定前向社会公示资质审查结果。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第十三条申请综合资质或

7、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第十四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四章延续与变更第十五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第十六条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

8、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场所、检测能力发生变更且不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业务。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注册人员、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通过本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录入。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检测机构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

9、发生分立的,新设立单位申请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申请材料需提交合并、重组、分立、改制等方案,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企业法律继承或者分割说明。第五章专家评审第十九条专家评审是指依据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通过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包括现场评审、文件评审和远程评审。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应当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并遵循回避原则。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开展评审,保守检测机构商业秘密。专家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

10、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的评审组织、评审方式、评审内容、评审程序,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细则(见附件)执行。第六章资质管理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资质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二十三条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外埠检测机构,在北京市行政区域承接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通过本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申请备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其检测资质证

11、书,资质有效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本市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信息化系统等是否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查验。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检测机构不得承担本市检测业务。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第二十五条资质许可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与核查,发现检测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

12、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变更不符合要求的,市、区资质许可机关应不予通过其资质申请。审核结果应同步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资质许可部门依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四)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完善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七章附则第三十

13、条本细则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涉及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规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贝人第二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工作应遵循本细则。第三条本细

14、则所称专家评审是指依据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通过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包括现场评审、文件评审和远程评审活动。专家评审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第四条专家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二章评审组织与评审方式第六条专家评审工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且书面审查通过后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类

15、别和检测项目,按照技术能力覆盖的原则,从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评审组,并遵循回避原则。第七条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文件评审和远程评审。(一)现场评审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首次申请、综合资质申请、资质增项、资质重新核定(包括检测工作场所变更和检测能力变更)进行的评审活动。(二)文件评审适用于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变更中的已具备CMA或CNAS相关检测能力的检测参数进行的评审活动。(三)因不可抗力,无法前往现场评审时,可采取远程评审。第八条评审组设评审组长1名,评审专家的配备应覆盖申请的技术能力。现场评审工作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1-2天。第九条实施专家评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一)查看检测机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二)查看检测机构质量检测设备设施;(三)核查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情况;(四)核查检测机构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五)核查人员在职证明和资格符合性证明。(六)通过座谈、专业知识考核、现场操作考核等方式,对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的能力进行核查。第三章评审内容第十条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检测机构的资历和信誉情况、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包括设施环境)、管理水平以及检测技术能力等。笫十一条资历和信誉(一)核查检测机构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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