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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目 录 Contents Page安全责任相关规定安全违法违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安全违法违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1 12 23 3项目项目经理经理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经理各项安全管理行为,落实项目经理各项安全责任,公司安全部特分解出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中的各项安全条款,最终制作了本课件,作为规定的宣贯材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于2014年8月25日下发执行。p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
2、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p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p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p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
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p 六、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p 五、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4、p 七、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p 八、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p 九、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p 十、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
5、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
6、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条例第5858条或第条或第6666条规定实施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例第62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生产管理条例第5858条或第条或第6666条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7、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
8、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535条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737条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
9、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858条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262条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363条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
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
11、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464条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565条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1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666条条 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13、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
14、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建筑法:建筑法:7171条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
15、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一次记1212分:(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
16、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 6分: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 3分:(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九)签署虚假文件的;(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