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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合理开采河道砂石,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依法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防洪、供水、通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航道资源,促进河道采砂行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入和处置因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
2、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产生的砂石取得的收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河道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成交价款作为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当地国库。第五条因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产生的砂石,不得自行销售,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统一处置,处置价款应当作为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当地国库。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当地县
3、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征收,根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相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第七条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分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中新增设的“采砂权拍卖收入103075,和“弃砂处置收入1030752”,采用地方固定级次就地缴库。河道生态环境治理、河道建设维护管理和河道采砂管理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合同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入缴纳凭证后,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以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单位擅自多征、免征、缓征,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吉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会同吉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