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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研事业发展,贯彻落实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院科研经费。(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学院承担国家、部(委、局)、省、厅、市等政府机构下达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学院与外国政府、学术机构的国际合作经费
2、;由政府部门立项,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院的项目合作经费等。(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通过承担各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以及通过对外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智库建议(报告)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三)学院科研经费是指我校设立的院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为纵向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经费。第三条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划分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含系部、认定的独立研究机构)、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第五条院长对学院科
3、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工作的院领导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院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第六条学院各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审批项目经费支出,督促项目进度。学院将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所承担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经济与
4、法律责任。第八条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权限如下:(一)科技产业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计划书(任务书、立项通知书)、合同和经费预算开展科研工作,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有关工作。(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定和完善科研经费支出细则,协同科技产业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设备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
5、计监督,并按照项目规定或者有关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科技产业处在每年年终向纪检监察室备案本年度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第九条科研项目和经费要实现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经费预决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研究成果等将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开。第三章科研经费的预算和收入管理第十条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批准立项部门的经费管理规定和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
6、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项目批准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足额编制。(二)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审核指导意见调整经费预算。(S)纵向科研经费的预算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复后,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要求和程序审批: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需调整预算的,报学院科技产业处审批,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经费增减或合作单位减少需调整预算的,报科技产业处审批,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
7、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后执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直接费用,一般不予调增,但可调减,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发布经费到账公告,纵向科研经费由科技产业处进行款项确认,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承担人持横向合同进行款项确认。款项确认后设户入账。需预借票据的,按学院相关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学院为部分纵向科研项目提供一定数额的配套经
8、费。具体如下:(一)无资助经费的国家级、部委级项目自然科学类提供配套经费3万元,人文社科类提供配套经费2万元;(二)无资助经费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提供配套经费1万元,资助经费低于0.5万元的其他省级项目(含教育厅高校类项目)提供配套经费0.5万元。(三)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的配套经费要求时,按照规定提供配套经费。第四章纵向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第十三条纵向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研究相关的各类活动的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十四条直接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变、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的费用,以及购置仪器设备产生的运输、安装费、维修费
9、、实验室改装费等。(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与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等。(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四)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五)会议、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
10、议、活动支付的会务费。会务费支出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规定执行。项目承办的各类会议,应当按照国家和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等。(六)合作、协作研究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出版费包括专著出版费、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等各项费用。资料费指的是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文献检索费、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A)劳
11、务费(含助研津贴):指支付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包括参与的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九)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科研项目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十一)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
12、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十二)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十三)办公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上网费等。(十四)车辆使用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以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十五)其他支出:指在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第十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
13、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一)间接费用的提取和核定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不超过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o社会科学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二)管理费提取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
14、,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主要用于学校在项目组织申请、过程管理、结题验收、评审咨询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中的支出。(三)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除管理费外,间接费用的剩余费用全部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绩效具体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分批次领取。对于原来未设立间接经费的在研项目,按照不超过本条款(一)中的核定比例,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技产业处审批后从项目配套经费中分解出间接费用,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四)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第十六条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科研项目经费结算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设备、大宗商品采购和测试化验加工业务应当通过转账、
15、汇款结算;会议费、差旅费、小额物资采购和测试化验加工等业务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评审咨询费应当提供受雇人员的身份证、银行卡号,通过转账支付结算。(二)材料费、数据采集费支付。从个人手中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社会调查、走访等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费用等,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根据“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凭据报销。(S)劳务费支出。省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支出范围除第十四条第(八)款规定的人员以外,项目组成员均可领取劳务费。其中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不超过3000元,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中级职称及其他参与
16、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如同时承担或参与多个项目,只能领取一份劳务补助。项目负责人在编制劳务费预算时须统筹安排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科目的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工资标准,参照执行规定的当地工资发放最低标准。(四)专家咨询费支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项目不高于9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项目不高于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项目不高于200ITtjO(五)科研协作费报销须提供原始任务书及与协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协议与原始任务书拨付经费的相关内容、额度、收款人、开户行及账号应当一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