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巴县的食盐贸易与盐法变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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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巴县的食盐贸易与盐法变迁清代盐政问题的实质是专卖与市场调节之间的矛盾,专卖制度将食盐贸易截然两分为官、私盐市场,但定额化的盐税征收体系难以根据市场状况及时做出调整,造成的结果是专卖制的崩溃与私盐市场的逐渐发育。“私盐”这一标签,成为盐商、士绅等既得利益者攻击商业对手的有力工具,而因时因势变革的地方盐法制度只不过是各市场主体之间博弈平衡后的结果。作为清代川盐外销集散中心的巴县,保存着十分丰富的档案材料,为深入探讨这一地区较长时间内食盐贸易与盐法制度变迁的互动过程提供了可能。清代;巴县;食盐贸易;川盐外销;盐法变迁食盐贸易是传统时期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殊之处在于与王朝国家的专卖制度紧密

2、相连。食盐专卖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一般认为,清代食盐贸易存在两套相互层叠又互相排斥的市场网络,即政府建立的官盐运销网和与之相对的私盐市场。既有研窕或强调官盐的销区划分缺乏市场合理性,或着重分析私盐的种类及其对官盐贸易的破坏性影响。这为我们理解清代食盐贸易的整体状况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但是,官方文本中的“私盐”、“私贩”不过是政府对控制之外的食盐及其贩运者强加的标签,而地方各类人群如何运用这一标签、实际的食盐贸易到底处于何种状态等仍是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应更多地关注到清代盐法在时间、空间上存在的较大差别。在川盐史研究中,不少学者己注意到清代川盐大致

3、有票盐制、引岸制、官运商销制三种运销体制。然而,食盐贸易中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多方博弈往往促成地方盐法制度的不断变迁,看似“静态”的专卖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显得更为灵活和复杂。本文关注的清代巴县是四川井盐转运贵州、湖广等市场的集散中心,从康熙朝至光绪年间,聚集在重庆的盐商、私贩、官员、士绅、普通民众乃至天主教势力都广泛参与到川盐贸易当中,因时因势变革的地方盐法制度也正是他们博弈均衡后的结果。本文借助四川省档案馆出版、馆藏的巴县档案中尚未被研究者充分利用的盐法档案,结合四川盐法志、地方志、文集等资料,试图回应的是清代某特定区域内食盐贸易与盐法制度如何互动变迁的问题。-以重庆为集散中心的川盐贸易网清代巴县

4、为川东道重庆府首县,在行政区划上今已不复存在,其地理范围囊括今重庆市主城区的大部分,在文献中巴县与重庆经常交替使用。邱彭生指出,随着16至18世纪全国市场的发展,重庆城逐渐成为四川全省货物的转运中心1277-278o井盐运销是其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据乾隆巴县志称:“渝州为三江总汇,商贾辐辕之区,川西、川北各井盐,一水舟车,鳞集江岸,盐之薮也。”2卷三赋役既有盐史研究多将川盐大规模扩张的节点置于咸丰朝“川盐济楚”之后,而对清前中期川盐在贵州和湖广市场的开拓、发展与婚变过程着墨不多。笔者认为,康雍乾时期,经重庆转运的井盐,在贵州、湖广市场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至少到乾隆中叫,以重庆为集散中心的川盐

5、贸易网络格局最终形成。川盐对贵州市场的开拓,是在康熙中叶以后。由于川盐在价格、运输、税额等方面的优势,淮盐、滇盐逐渐被排挤出贵州市场327-31到康熙五十六年(1717),贵州省除黎平一府仍消费淮盐外,全省市场几乎被川盐垄断433。这一时期贩运入黔的川盐,大部分来自川北潼川、射洪、蓬溪、中江四县,沿涪江、嘉陵江顺流直下汇集重庆盐码头后,或由四川客商“自运黔省”,或由贵州“流商、土商每年轮流前往四川所属之重庆府买盐”5卷十转运。这一时期川盐自由贩运和贵州市场的开发,可能直接促成了康熙年间巴县盐行的成立。从事食盐贸易的商人在川北购盐后,“运至千斯门外,设立盐行,任民买食”2卷三赋役,巴县盐行成为本

6、地居民和贵州流商、土商主要的食盐交易场所。由于史料阙如,盐行的具体组织形态和运作模式,我们难知其详。范金民指出,“清代重庆各行各业均须承应官府的公事差事”659,并以承差为名垄断经营、把持价格。张渝也认为,“清代重庆的部分行帮在一定程度上与官府的差务派摊有很大关系”764。或可猜测,此时组织盐行的商人可能也是通过承担官府差役,把持了本地和运黔的食盐贸易。由于康熙朝数据的缺乏,我们尚不清楚此时从重庆贩运至贵州的食盐总量。根据雍正朝“计口授盐案”内的数据,四川每年额行贵州的官盐总量达3,720余万斤,其中必须经过重庆转运的官盐比重约占48%。或可猜测,这一数据很大程度是对康熙中叶以来逐渐发育成熟的

7、运销格局加以承认与制度化的结果。乾隆中期以后,聚集在巴县盐码头的井盐越来越少流入贵州,代之而起的是湖广私盐市场。乾隆初年,湖广行省只有鹤峰、长乐、恩施、宣恩、来风、咸丰、利川等七州县,配行川东夔州府云安县等地井盐8卷十四盐法。但自乾隆中期以后,越来越多的川北、川南盐开始进入湖广。据称,此时“蜀中私盐船只偷行下楚者,不可胜计”:一方面,在巴县从事“贵州边岸”转运贸易的商人,冲破引岸的限制大规模走私湖广,“至渝赴本地发卖者十之三,贩运下楚者十之七”;另一方面,本省计岸各州县的商人也因陆路运输成本高昂,纷纷改配川南盐厂,沿川江顺流而下向湖广透漏,“计口之发卖无多,下楚之私贩实伙”2卷三赋役。笔者认为

8、,这一转变大致由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促成。一是四川盐产中心由川北向川南的转移9413,主要配行川北盐的贵州不得不更加依赖产盐旺盛的川南犍为、富顺、荣昌等地,加之乾隆十四年(1749)“贵州巡抚爱必达咨四川,议以黔商改赴犍(为)厂纳课领引配盐,至永宁缴引换票”5卷十转运。如此一来,黔商直接在川南犍为县等地配盐、在永宁县完成交易,大部分井盐可不经过嘉陵江运道和重庆直接转运贵州。二是“改配”制度的滥用。井盐生产格局的变化,瓦解了雍正年间确立的“定厂配盐”制度,产区与销区的对应关系遭到严重破坏。但是,大量盐引并没有因原厂无盐可配而被户部豁除,地方政府为顾考成遂不得不默许大批商人持川北盐引到产盐旺盛的川南地

9、方“改配TI0卷九山货。三是川江(长江宜昌到宜宾段)运道的疏通。乾隆五年(1740)至十三年(1748)间,云南巡抚张允随为滇铜京运整顿川江河道,几乎将整段长江上游河道打通1186-910在有利运输条件的助力下,许多盐商借用行“边引”的名义,从重庆顺流而下大规模向湖广透漏,湖广边远地区的食盐市场大部分为川私盐所占据。乾隆五十三年(1788),据湖广总督舒常称,淮、川盐分界线在“宜昌府属巴东归州一带界卡”12卷一三。二。直至咸丰以后,“川盐济楚”才打破了这一长期以来基本相安无事的格局。综上所述,随着清前中期川盐对贵州、湖广市场的相继开拓,拥有优越水文条件的重庆逐渐成为川盐贸易网络的集散中心,这一

10、局面使巴县盐码头始终充斥着大量食盐。尽管专卖制度对官、私盐有着严格的区分,但在食盐转运贸易繁荣的重庆,官与私的界限实际上十分模糊,政府对食盐市场的控制除税收手段之外显得极为有限,而更多的是通过改变制度来承认食盐市场的既有格局。在介绍完清前中期川盐贸易网络的形成过程后,接下来笔者将研窕对象聚焦于处在网络中心的巴县,继续探讨盐法制度与食盐市场的互动过程。二清代巴县县域内官盐贸易网的建立与崩溃清代巴县的食盐供应主要来自川北盐产区。在雍正年间全面整顿四川盐政的背景之下,巴县于雍正八年(1730)“禁革盐行,计口招商”,在千斯门外签商六名(称“老埠商”);乾隆五年(1740),又在临江门外新增盐商六名(

11、称“新埠商”),认销射洪、蓬溪、三台县水引共526道,每年缴纳定额盐课银4,570.59两2卷三赋役。专商引岸制度确立后,原来“盐行”中资本较多的部分商人成为领引纳课的“专商”,其他人则被排除在合法的食盐贸易之外。盐商不再以“承差”的形式垄断食盐市场,而是通过缴纳定额盐课获得本销区食盐贸易的独占权。然而,在地处川盐集散中心的巴县,官盐贸易网建立不久便在与私盐的竞争中趋于崩溃,地方盐法制度也相应地随着市场格局的变化而多次改变。雍正年间建立起来的巴县官盐市场运作模式,是由盐商持引到指定盐厂配盐,运至巴县盐码头,除满足县城需求外,于“四乡分立子店十二处”2卷三赋役。“四乡”指巴县城外的西城里、居义里

12、、怀石里、江北里,子盐店设在其中的12个“场镇”中,或由盐商直接经营,或由盐商雇佣他人经营。各场盐店将部分官盐就地零售,部分转运到其他没有设立盐店的基层市场,各地居民必须买食官盐。与两淮等地盐商动辄由一人垄断数十州县的食盐贸易不同,巴县由12名商人“朋领盐引”的方式直接触发了盐商对县域内部销售地盘的争夺,新老埠商之间围绕“争界争岸”展开了长时间的斗争。“至乾隆四十年(1775)裁新埠商,而老埠商仍争执如故,致酿命案。嘉庆初减盐商额,归并一姓纳税”13卷四赋役。其中细节已无从查考。不过,根据巴县档案可知,嘉庆朝以后,官商由“原籍射洪”的秦姓世代担任146-6-9987o在施坚雅建构的农村市场结构

13、模型中,商人分为在“中心集镇”拥有货栈的最高级批发商,在中间集镇“兼具批发、零售两种功能”的商人,在“基层集镇”经营小店铺的商人,以及在各级市场中巡回转运的“行商”,农民需要的商品通过这个体系向下分散到所有层级的市场1537-38但是,引岸制度规范下的巴县盐商,既是“运商”又是“零售商”,必须对整个食盐贸易体系中几乎所有环节负责。除非盐商有足够的资本、政府有强大的缉私力量将官盐贸易网完全封闭起来,否则这种情形在实际食盐贸易中不可能长久维持。乾隆中期以后,随着川盐湖广市场的扩张,作为集散中心的巴县聚集着大量食盐和以贩盐为生的人群,严重冲击了巴县的官盐贸易网络,其主要表现是盐商的分化、消亡和官方文

14、本中被称为“私贩”的人群在各级市场的食盐流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乾隆六十年(1795),盐商秦仁田禀称,巴县“引盐堆积如山,包斤不动”16258。有缴纳盐税重责的盐商,为维持经营采取了两种手段。一是将盐引出租给外省客商行销,分散官盐运销环节的责任。盐商分化为正商、运商。正商,又称坐商、引商,是巴县领引纳课的官商,嘉庆初年以后归由秦姓世代充认;运商,又称行商、号商,是向正商租引、实际从事食盐贸易的外省客商。值得注意的是,盐商分化不是巴县特有的现象,乾隆末年以来四川许多资本不富、无力行盐的官商,皆纷纷将盐引“出典与山陕客民行销”,获取租金收入以缴纳课税5卷二二征榷。二是雇募“盐巡”,在本城与

15、各场镇严缉私贩。盐巡,又称商巡、盐丁、巡丁,受雇于“平日在渝千斯门经营事务T6262并不下乡的盐商,每月到各场镇查拿私盐。盐巡直接听命于盐商或在各场镇开设盐店的盐商代理人,是缉私的主要力量。巴县档案中保存了大量乾隆末年以后商雇盐巡与私贩之间的讼争案件,其过程一般是私贩挑盐在某场贩卖,与该场官盐店盐丁发生冲突,本场约客作为见证人对簿公堂。此类案件,自乾隆末年起,历嘉庆、道光、咸丰朝,呈不断上升的态势。巴县私盐案件多发生在各场镇中。被指称为“私贩”的群体,其身份构成十分复杂。一是在场镇中开设栈房、铺面的商人。如嘉庆六年(1801)十二月,白市驿廖花胡子、曾正彪等人“系该地土著富豪,各开铺面”,雇脚

16、夫张必珍等44名到琵坝沱挑盐回来贩卖,遇盐商秦裕成所雇巡丁廖元川阻拿构讼146-2-3300二是在各场镇中从事转场贸易的小商小贩。如嘉庆二十二年(1807)九月,北暗场“贩卖烟叶生理”的傅绵,“到璧山县接龙场把烟卖完,因见那里盐价便宜,家乡卖盐的不识姓名年老妇女收买零盐五十四斤,挑回转卖”,被在北暗场秦森盐店充当巡丁的雷顺等人砍死1462-307。三是误买私盐的普通百姓。如嘉庆十七年(1812)三月,在石龙场开饭店生理的黄泽佑,因“误买泰盐十二斤”,被盐商秦森在该场的经理人岑南斗及所雇巡丁指为私贩146-2-53400四是明火执仗“抢毁盐店,不法己极”的大伙盐枭、咽匪。如道光二十三年(1843)十二月运商张泰来禀称,巴县“私枭拥众,率领咽匪,各执枪炮数百余人,大伙兴贩霸踞引岸,敢与弁兵迎敌,全无顾忌16263。这些不同种类的“私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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