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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门店电费及时报支事宜为了及时考核各分公司各门店的电费使用情况,准确反映各分公司各门店的电费管理数据,使财务中心能正确编制管理报表和对费用进行有效的预算监控,规定如下:一、各分公司、各门店必须正确反映当月电费的使用额度,门店收到电力局或物业公司电费缴款单子后需要按费用管理制度要求在月底前及时报帐;当月的电费必须列支在当月,不能延期列支或办理报批手续。二、对于不是电力部门直接开出的收费凭证(如由物业公司提供),要求门店店长安排人员及时索取,在当月报支。三、 由于更换增值税发票的原因不能及时在当月报支的门店应将原始收费凭证复印件每月29日报送所属分公司财务部和总部财务管理中心费用监控员。分公司财务部报表编制人员应据此准确填制管理报表,管理报表数字不准确的将对财务部经理罚款100元。四、 无法取得电费增值税发票的门店报支电费时,应在报销单上注明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和无法取得的原因,否则,财务部有权不予报支。无法取得电费增值税发票报支标准按的规定执行。五、 应在当月报支而延期报支的门店,将对延期报支门店的店长罚款100元,除门店以外区域电费延期报支的处罚所属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