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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第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过错,以及从轻、减轻、从重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第三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
2、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给予
3、当事人教育或者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五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处十元罚款:(一)行人违反除交通警察指挥、交通信号灯以外的其他交通信号通行的;(二)行人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或者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两侧通行的;(三)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四)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五)携带宠物在道路上行走,未步行牵领、注意看护的;(六)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七)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
4、跳车或者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十)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第六条行人和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处十元罚款:(一)行人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二)行人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五)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人和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
5、同种行为的,处二十元罚款:(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或者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的;(二)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没有按照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三)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第七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处二十元罚款:(一)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内行驶的;(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或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座椅的;(三)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四)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
6、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的;(五)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六)违反规定驾驭畜力车的;(七)非机动车不按照除交通警察指挥、交通信号灯以外的其他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八)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九)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十)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十一)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十二)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或者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
7、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十三)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的,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或(非机动)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十四)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十五)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或者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的;(十六)驾驶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十七)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十八)驾驶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十九)驾驶非机动车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依次有序通过,无故停滞、缓行,妨碍后方车辆正常通行的,或者
8、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的。第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处二十元罚款:(一)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二)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三)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四)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五)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以外的非机动车(已登记的)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的;(七)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八)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九)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交
9、通警察指挥、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十)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警告处罚后六个月内又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二十元罚款;被罚款处罚后,六个月内又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违反本条规定的,处警告。第十条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二百元罚款;被处罚后又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五百元罚款;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一千元罚款。第十一条违反道
10、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未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未申领检验合格标志适用轻微免罚的,应同时满足1、机动车符合免检条件或者已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2、已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四)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的,或者在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第十二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不
11、予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处五十元罚款:(一)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二)在前后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在车内前后窗台悬挂、放置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在汽车外车身放置、粘贴影响交通安全的物品的;(三)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四)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五)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六)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七)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八)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第十三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
12、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处一百元罚款:(一)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二)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第十四条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处二百元罚款。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一)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二)未按规定或者规范使用安全带的;(三)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
13、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四)驾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五)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六)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七)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八)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九)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十)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十一)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十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交通警察指挥、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
14、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十三)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十四)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十五)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十六)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十七)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作业人员的,或者拖拉机载人的;(十八)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十九)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未经批准的;(二十)安排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的;(二十一)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时,未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或者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最高时
15、速超过二十公里的。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二)不避让盲人的;(三)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四)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或者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五)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依次有序通过,无故停滞、缓行,妨碍后方车辆正常通行的,或者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的;(六)不避让正在作业的施工、绿化、养护、环卫等车辆和作业人员的;(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八)进出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九)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十)除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者除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第十七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数额按下列基准执行:(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