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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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财规(2021)4号)以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

2、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费率,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下同)服务能力、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水平等方面的财政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行业的划分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执行中,如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统计局的分类为准。本办法所称三农是指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及农产品加工、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农户及家庭农

3、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农户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认定标准,按其执行。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核及拨付,会同经信部门负责担保业务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审核。奖补资金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奖补条件及标准第五条申请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二)

4、重点以支持小微企业、三农服务为主业,纳入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参股、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账务处理清晰、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四)上年新发生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额占各类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六)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及业务报表,按规定及时向同级经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七)近3年未发生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第六条申

5、请奖补资金的担保业务应为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并满足以下条件:(一)贷款主体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二)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三)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法人(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项目,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含家庭农场贷款、普惠型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小微企业主贷款、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性贷款)担保项目,包含展期的贷款担保项目,以及上年获得对应担保期限权数补贴并延续下来的贷款担保项目;(四)向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且未直接或间接额外收取其他费用;(五)受保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不包

6、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六)申请奖补资金的担保项目未享受其他市级及以上融资担保奖补资金支持。第七条奖补资金补贴标准:(一)担保费补贴。1 .对新发生小微企业、三农银行贷款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贷款担保业务总额不足80%的融资担保机构才安符合补贴条件担保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补贴;占比80-90%(不含)的,给予不超过12%的补贴;占比90%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3%的补贴。2 .单笔奖补计算方式:符合补贴条件的担保金额X(担保天数+365)X补贴比例。担保天数为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业务在当年度存续时间。(二)再担保费补贴。1

7、.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银行融资再担保业务,对分险责任部分给予不超过3%的补贴。2 .单笔奖补计算方式:符合补贴条件的再担保金额X(再担保天数365)X补贴比例。再担保天数为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在当年度存续时间。第三章资金申报及拨付第八条日常业务数据的填报及审核。区县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按月及时完整地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以及重庆市财政局企业信息平台-融资担保业务月报系统(第九条奖补资金申报程序。每年2月底前,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区县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年度担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区县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组织开展初审

8、,核对线上线下申请资料。对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申报文件及汇总表,于3月31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不予受理。第十条奖补资金申报材料。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市财政局企业信息平台系统(http:/(一)申请文件及申请表格,需同步将纸质版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二)证明材料。充分反映担保业务起止时间、担保金额、担保费率、贷款发放情况、准备金提取和管理情况等事项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等事项的担保合同复印件、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的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批量担保项

9、目视具体业务情况,提供合理、充分的证明材料。(三)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奖补资金的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奖补资金拨付采取预拨+清算”的方式,并结合年度预算总额动态调整。第十二条市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分别通过官方网站,将符合条件的机构、奖补资金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H0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下达(拨付)奖补资金。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各融资担保机构需准确统计和上报各项数据,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自觉接受财政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0、,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如有虚报、瞒报或者重复申报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四条区县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奖补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向市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评报告及情况表。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有关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第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将不断加强奖补资金的规范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限期退还补贴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

11、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在担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章其他第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行出台相关政策,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两年。本办法到期前,市财政局将按规定开展政策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市级相关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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