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当中侵权行为实施日的认定对确定管辖权至关重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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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当中侵权行为实施日的认定对确定管辖权至关重要作者:和晓科(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案件法理上定性为侵权责任纠纷,但是因为此类案件一般并不涉及侵权行为实施日的确定,故司法实践当中并未产生更多争议。然而,近期本律师在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的一件由此类案件衍生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判结果,却引起笔者对如何确定该类侵权行为实施日产生了较为浓厚的研究兴趣,因为该侵权行为实施日的确定直接影响到该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本律师深入推敲学习该案的判决结果及理由之后,将研究成果撰文如下,方便同行交流。接下来,笔者先简要回顾一下案情。案件

2、当事人简称为原告山东公司和被告上海公司。2022年8月,山东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2022年12月8日,山东公司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从德州市临邑县变更至济南市。2023年1月12日,山东公司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违约为由起诉上海公司,2023年3月27日法院判决上海公司返还山东公司己经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支付自2022年9月2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山东公司在2023年5月23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经过强制执行之后在2023年9月19日作出终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8月29日,山东公司以上海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起诉上海公司股东

3、,上海公司股东随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德州中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山东公司作为债权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债务人上海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侵害其债权利益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上海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同时,法院认为侵权结果发生的时间应当认定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件判决确定的2022年9月24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因为

4、在这一时点上海公司股东出资额为0元。法院认为所涉被侵害的债权发生时股东的出资明显处于不足状态,再结合本案所涉债权发生的具体时间,股东实施的出资不实侵权行为导致山东公司享有的债权受到损害的时间应当认定为2022年9月24日,此时,山东公司住所地仍在德州市临邑县,尚未变更,故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临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笔者认为,审理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侵权之诉没有任何问题,侵权之诉的管辖法院有三个,即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三家法院。但本案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尤其是本案的原告山东公司住所地发生变更,那么判定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实施日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确定管辖法

5、院至关重要。首先,我们讨论本案的侵权主体。本案案由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那么,侵权行为主体显然为被告上海公司的股东而非上海公司。山东公司主张上海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是在2023年1月12日,该债权显然属于合同之债,非侵权之债,且合同主体是两家公司而非上海公司的股东。厘清这一点,我们讨论本案件就有了基础锚点和正确方向。其次,我们探讨一下侵权行为实施的时间节点。法院认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时点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确定的上海公司应当支付逾期退款损失利息的时间即2022年9月24日,法院认为在这一时间节点上股东出资额为。元,所以认定2022年9月24日为股东出资不实的侵权行为导致

6、山东公司债权受损的时间节点。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判决上海公司返还合同款项及相应利息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契约,而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法院把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混为一谈,违背了民法基本原理,所以,2022年9月24日计算逾期利息的时点或者主张返还合同款的立窠之日都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实施日。那么,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日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实施日应当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本之日。该结论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六条关于股东出资加

7、速到期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出资享有期限利益,案涉上海公司股东的认缴期限截止时间为2046年1月21日,时间尚早,在这一期限内,如果没有九民会议纪要相关的除外情形,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出资则具有合法性。那么,读者肯定会追问,本案上海公

8、司是否存在除外情形呢?接下来,我们继续讨论。九民会议纪要所规定的除外情形在本案当中主要适用第(1)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所谓具备破产原因实质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当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上海公司只有在案件经过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的才可能具备九民会议纪要所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而这条件具备的时间节点只能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的2023年9月19日,只有在这一时间节点上,上海公司股东的出资不实法律行为才在事实上对作为债权人的山东公司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此

9、时间节点之前,上海公司的股东均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和出资期限利益的保护。第三,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何处呢?这是笔者对案件发起管辖权异议的主要原因。因为,早在2022年12月8日,山东公司即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迁往山东省济南市,山东公司住所地已经变更至济南市,结合侵权行为实施日2023年9月19日在住所地变更之日以后,那么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显然是在山东省济南市。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得出本案可以由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济南法院管辖,而非由山东公司原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法院管辖。经过笔者的细致剖析,本案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审判实践上均有了比较清晰的路径,法院的判决混淆了请求权基本概念,在不正确的时间节点突破了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原则,打破了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伞,相关裁判结果出现偏差并不意外。虽然,笔者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努力最终没有成功,但此案的裁判结果也能够引起法律职业共同体对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当中侵权行为实施日认定的重视和讨论,对今后准确适用法律规则不无裨益。和晓科(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18116311946业务方向:金融证券诉讼、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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