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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对公民献血、用血,血站采血、储血、供血,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等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一)无偿献血的含义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适当补贴”原则上是指少量的、必要的误餐、交通费等费用。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二)无偿献血的主体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三)无偿献血的荣誉与奖励无偿献血者和其配偶及直系亲属需要用血享有优厚待遇,具体由地方立法作出规定。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