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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依法对卫生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管辖卫生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管辖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一)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管辖,即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二)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2、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实行垂直管辖;对省级政府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自行管辖,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国务院作最终裁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所属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对其被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