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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节选)第三章网点设置和分支机构管理第九条代销网点管理(一)须经总行个人金融部理财中心授权。(二)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三)至少配备一名经支行审核聘任的基金销售人员。第四章销售人员管理第十条基金从业人员,包括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人员、负责基金销售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及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销售人员。第十一条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符合监管要求;负责基金销售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销售人员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并经支行审核聘任。第十二条基金业务的宣传推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揭示和后续咨询服务须由基金销售人员办理;基金交易申请的系统录入、凭单打印和客户签署等工作可以由柜面操作人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