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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XXXXX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请求事项:一、请求撤销XXXXXX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中人社工伤认字第XXXXX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请求依法作出贾某于2018年7月1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亡的决定。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XX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中人社工伤认字第XXXX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贾某于2018年7月17日发生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认定其该事故伤害为工亡。申请人认为贾某的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
2、的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亡。(一)申请人与贾某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首先,贾某为在校学生,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故贾某在校期间提供劳动的行为不应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其次,工伤认定书中存在主体认定错误的情况,申请人并非贾某的用人单位亦非其用工单位,从未与贾某之间建立过任何劳动关系。根据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记载,贾某工作地点为百年城XXXXXX茶馆,承租并实际经营该店铺的主体系XXXXXXXXX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
3、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即便贾某提供服务的行为被认定为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其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XXXXXXXXX分公司,而非申请人。最后,贾某提供服务的行为不构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形。贾某与XXXX茶馆之间系承揽关系,其提供承揽服务期间,并未接受所在单位的实际管理。(二)贾某的事故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申请人认为,贾某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依据XXXXX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X
4、XXXXXXXXXXX号),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2018年7约17日6点40分。贾某工作的地点是百年商城,自其发生事故地点到百年商城乘坐公交车需要一个小时。也即其如果该时间段系前往百年商城的途中,贾某将于7点40分便到达百年商城。而商城的正式营业时间为上午9点30分,贾某到达的时间远远早于营业时间,不符合常理。故难以得出其发生事故时系处于上班的途中而不是进行其他例如吃早餐或晨练等办理其他个人事宜活动的途中。此外,贾某发生事故的地点为其家门口,与百年商城相距甚远,事故发生时其也未乘坐任何前往百年商城的交通工具,不能证明是在上班途中。另,如上所述,申请人并不对贾某构成用工管理,贾某与XXXXXXX茶
5、馆之间也仅为承揽关系。也即贾某每天向XXXXXXX茶馆提供其自制的糕点,无需在固定时间到达XXXXXXX茶馆。实际上,因贾某平时需完成学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根据其时间自行安排到达XXXXXXX茶馆的时间,贾某经常在中午或下午抵达百年商城制作糕点。故其在华北路发生事故时,也不能证明系前往百年商城的途中。综上所述,贾某的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亡。XX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工亡认定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不服,现特依法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致XXXXXX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XXX有限公司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