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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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制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用人单位、市住建局及联审联查相关单位审核批准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领取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轮候制度,按照申请年度批次先后顺序进行实物配租,即“先轮候者先摇号,轮候期限为3年,轮候期满,轮候资格自动取消,有住房保障需求的,需重新申请。一、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申请年度批次先后顺序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

2、障轮候对象予以登记,同批次申请的轮候家庭,轮候顺序按照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顺序依次确定。二、轮候对象中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轮候期间予以发放租赁补贴,租赁备案证有效期过期的,需重新办理并提交至市住建局。轮候期间,轮候家庭的收入、家庭财产、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自家庭情况变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住建局,经审核后,市住建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不及时告知的,一经发现,取消轮候资格,并对不符合条件之日起发放的租赁补贴进行追缴。三、当有实物配租房源时,住建局按照轮候顺序组织实物房分配,与中号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并终止发放租赁补贴;轮候对象中号后未签订租赁合同、缴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保障资格,轮候对象在轮候期间两次放弃实物保障资格的自动取消其轮候资格。四、本制度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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