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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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为了加强与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二)达到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较好掌握所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按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四)非外语专业

2、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及以上或达到学校学位英语规定的水平;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水平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达到学校外语专业学位外语规定的水平;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280分及以上或达到学校学位英语规定的水平。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二)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国家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者;(三)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四)因考试舞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三条有第二条第四、五款所列情况,另有下列

3、情况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当年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者;(二)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或在课外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三)以本校名义毕业时获得授权专利或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四)毕业时被学校评为优秀毕业生者;(五)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者;(六)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到村任职”、“应征入伍”等相关项目者;(七)毕业当年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者;(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授予学位者。第四条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一)获得主修专业学位;(二)修完双学位

4、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修满学分;(三)通过国家外语四级考试;(四)通过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且成绩合格。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二)各学院对照本办法,审核本学院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教务处;(三)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并将结果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各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本人,未授予学位的学生对本人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书15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不予受理。第六条学位授予后,发现有舞弊或学术不端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条件的,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查确认,撤销原授予学位。第七条当年毕业生学位申请办理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10日。本科学生毕业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校不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第八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备案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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