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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拓展服务功能,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水平,满足农村牧区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特制定此指引。第一章功能定位第一条村级养老服务站是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级组织主办、社会参与建设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场所,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为本嘎查村及周边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应当与养老机构功能互补,接受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业务指导,设施设备、人力资源与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相互支持补充。第三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应以分散供养特困、农村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为主
2、要服务对象,积极提供助餐、助洁、助娱、紧急救援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服务。发展为老志愿服务队伍,采取“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等形式帮扶高龄、失能等生活困难老年人,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团体以及爱心人士为农村牧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第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站转型升级为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居家、社区、机构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第五条村级养老服务站的名称统一规范为“XX嘎查(村)养老服务站”。第二章选址建设第六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应当依托本村党群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村卫生室等现有农村养老公共服务资源,因地制宜、统筹设置。第七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可以利用农村闲置学校、供销社等公共用房整合改
3、建,房屋结构、消防设施设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第八条新建村级养老服务站宜选择在本村老年人相对集中、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密集、同址或邻近村卫生室的区域规划建设。第九条新建村级养老服务站可以按照老年人需求和服务功能确定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IoO平方米。第十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建筑及其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且符合现行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以老年人自愿为前提,将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独居老年人的自有住宅改造为村级养老服务站。第十二条村级养老服务站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日间照料用房、老年活动用房、医疗保健用房、管理服务用房等,在满足服务功能的基础上鼓励一室多用。有
4、条件的地区可根据老年人需求和地区实际进一步设置集中居住用房、种养基地等。第十三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可以参照现行GB/T33169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配置设施设备。A-A-TaT%z:A11第二早运宫官理第十四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应建立可持续运营支持机制,按照政府支持、集体组织、村民互助、公益参与的原则开展服务,做到有服务场地、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工作人员、有运营经费。村级组织或委托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连锁化运营村级养老服务站。服务站运营后十日内,应到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内容包括:养老服务站名称、详细地址、场所权属、占地面积、设施面积、运行管理方式、负责人信息、联系人和
5、联系方式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级养老服务站的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对村级养老服务站的服务内容、服务模式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五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应配备专(兼)职养老服务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嘎查村“两委”应明确专人负责村级养老服务站的运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民政协理员、社工等人员专业特长,兼职村级养老服务站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嘎查村养老服务工作。第十六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应健全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纠纷调处制度等。第十七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应建立本嘎查村老年人基本信息、老年人需求评估信息和服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实时更新。第十八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应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并提供无偿或低偿便民养老服务,收费服务应价格合理、公开透明。第十九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村级养老服务站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并加强日常监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二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