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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全面掌握职业健康状况,加大对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密切各部门工作联系,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县职业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议事机构。第三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疾控中心。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同志担任联络员,
2、负责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联席会议由县安监局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县卫计局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的,由接任人员担任。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职业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二)分析研究全县职业健康形势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并讨论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S)协调解决职业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四)组织开展全县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管联合执法活动;(五)通报和发布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信息。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
3、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收集全县职业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二)组织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S)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项,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第六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根据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各成员单位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职责。1.县安监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因
4、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县卫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3,县人社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4 .县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落
5、实职工健康体检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做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劳动者反映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5 .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家庭和没有单位承担责任或责任单位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救助。6 .县发改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政策进行审批、核准、备案时,配合职业健康监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手续。7,县工信局:负责将职业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工业产业政策;配合职业健康监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督促工业企业落实
6、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要求。8.县疾控中心: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培训、职业病咨询、职业病监测等,为全县职业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支撑。第七条联席会议的工作程序(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S)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县安委会;(五
7、)对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或需由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直接上报县政府决定。第八条联席会议工作要求(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职业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或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三)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和监督检查等信息。安监、卫计部门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外,应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并协调事故救援等事项。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